酒店收額外電費未嘗不可

時間:2012-07-24 09:00   來源:法制日報

  唐春成/畫  

  住完酒店除了支付房費,客人還被要求支付電費。近日,來西安旅遊的孫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在酒店住了一晚,他被收取了30元的電費(7月22日《華商報》)。

  這則新聞引發了不少消費者的質疑甚至拍磚,電費不是應該包括在房費裏的嗎?不過,筆者看完這則新聞,覺得酒店收電費的行為有其一定道理,甚至在加以改進後,還可以推廣。

  首先,該酒店並不是只要客人用了電,就一律收費。而是只有當客人的用電量超過5度時,超出部分才需要自行購買。5度電對於普通客人來説,只要省著點用,應該是夠用的。另外,不少客人住酒店時,都抱著“能浪費就浪費”的心理,反正不是自家的隨便用。經常有客人將空調和電熱水器一直開著,浪費電現象嚴重。此外,對於用電超額收費,該酒店在前臺貼有相關提示,客人在辦手續時就能看到,服務人員也會讓住店客人留意電錶數字,可以説,酒店盡到了一定的告知義務。

  近年來,我國各大省市電荒現象嚴重。僅2011年,全國共有24個省級電網相繼缺電,最大電力缺口超過3000萬千瓦。用電和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節約用電,人人有責”。當我們在酒店過度用電時,我們用掉的不只是酒店的電費,更浪費掉了國家的資源。

  我們平時能夠接受顧客吃自助餐過分浪費食物,飯店收取額外費用;我們也能夠接受居民用電超量時的階梯電價。所以,對於旅客在酒店超出用電量,酒店收取額外電費也是合情合理的。

  當然,在此之前,有幾個問題需要先行厘清:一是設定的用電限額需要科學、公平。應由當地物價部門充分考慮當地自然條件、生活習慣、居民平均用電量、旅客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予以合理確定。用電限額要充分保障旅客的合理用電需求。二是酒店應承擔更多的明確告知義務,主動告知客人用電限額以及超額後的收費標準,以滿足客人的知情權,而不能簡單地貼一張提示就認為履行了告知義務。同時,並不是每個旅客對用電量都有著直觀理解,可以考慮在大廳或房間內,貼出告示告知客人一度電大概能看幾個小時電視,能用幾個小時空調。三是如果客人超額用電,電費是否能考慮由酒店和客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擔,這樣既能使客人更易接受,也能督促酒店更好地承擔指引客人節約用電的責任。(舒銳)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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