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黑名單”,想“黑”誰就“黑”誰?

時間:2012-07-19 09:57   來源:新京報

  法律並未賦予航空公司設“黑名單”的權力,可用對“危險人員”進行更嚴格安檢等方式保證安全。

  據《法制日報》報道,2012年4月,一些哈爾濱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飛機時出現長達8個多小時延誤,航空公司為此給予每人200元補償。但部分獲賠乘客此後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單”,無法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

  報道中的幾位乘客當初在遭遇延誤後採取了一些維權行為,也許確實給航空公司帶去了一些“不便”,但自始至終還是在較為理性地維權,並沒有做出任何過激的、觸犯法律的行為,竟被航空公司列入不予提供服務的“黑名單”。這種做法並非個案,不少航空公司都曾建立過“黑名單”,用以約束和限制他們眼中的“問題旅客”。但是,此種“慣例”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嗎?

  有觀點認為,我國法院系統已經通過判決確認了“黑名單”的合法性,理由是在2011年北京市法院審理的“全國首例航空黑名單案”:原告范某多次向廈航和他人講恐嚇、威脅言語,表現出過激言行。廈航出於安全考慮,對范某乘坐廈航航班採取了取消訂票、訂座等限制措施。范某將廈航訴至法院,北京市朝陽法院一審及二中院二審均判決范某敗訴。然而,法院支援的是航空公司對於“危險分子”曾經的一次或幾次拒載行為,並不是支援了此後終生拒載的“黑名單”。這從范某停止過激行為後,廈航不再拒絕其登機也能看出。

  事實上,我國《航空法》及相關法律並未賦予航空公司設立“黑名單”拒載旅客的權力。相反,《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航空公司作為服務普通旅客的運輸企業,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自然不能拒絕乘客合理的運輸要求。對於乘客罷乘、鬧事、索賠的行為,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尋求法律救濟,動輒將乘客列入“黑名單”進行終生拒載,是不符合現行法律的。

  面對屢屢出現的旅客暴力維權事件,不少民航人士呼籲,國內航空公司應聯合建立“黑名單”,以約束旅客的違法行為。筆者認為,即使將來真的要建立民航“黑名單”,也應該對誰有權作出、黑名單的範圍、列入黑名單的程式、列入黑名單的法律後果作出正確的界定。

  比如,把民航“黑名單”的設立列入政府行為,需經安全與司法部門核準認定,並設立專門的審監和申訴機構,不能由航空公司單方面作出。“黑名單”的範圍應當嚴格限制在“對航空器存在潛在威脅的人”,而不能航空公司看誰不順眼,就“黑”了誰。

  其實,即使乘客可能有“潛在威脅”,也未必要用“黑名單”拒載的方式。這在國外有類似做法,比如歐美等國,航空公司對存在高風險的人不是絕對拒載,而是在上飛機前對其進行更為嚴格的安檢。我們也許能進行效倣,如此既保障了航空安全,也尊重了乘客乘坐飛機的權利。(舒銳)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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