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一些哈爾濱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飛機時出現長達8個多小時延誤,航空公司為安撫情緒不滿乘客,給予每人200元補償。但部分獲賠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單”,無法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律師稱,航空公司此舉涉嫌剝奪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還涉嫌違法。(7月18日《法制日報》)
僅僅是得到200元補償,竟然被列入“黑名單”,這是任誰都意想不到的。這給以後的出行帶來多大的麻煩。用“黑名單”懲罰“不良乘客”也並非不能,但“黑名單”卻不能太“黑”。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航空公司作為服務普通旅客的運輸企業,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就因為乘客索賠的行為,就將乘客列入“黑名單”的做法有違上述法律規定。航空公司憑什麼把乘客列入“黑名單”?對公民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只能由國家機關或由法律授權的機構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為與乘客平等的市場主體,是無權對公民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航空公司在乘客不知情的況下,擅自將其列入“黑名單”,顯然是有違法之嫌疑。
如果乘客維權,就要被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單”,那恐怕會成為一種“示範”,以後航空公司聯合起來,看哪個乘客敢維權?如此,乘客還能維權嗎?誠然,類似“攔機維權”是太過於偏激,但也折射出正常維權渠道的狹窄。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乘客也不會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乘客一維權,就被列入“黑名單”,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不再維權,忍氣吞聲,航空公司説什麼是什麼;一種是出現更偏激的維權行為,所造成的惡果可能會達到無法收拾的程度。從現實情況來看,可能是後者的情況出現得概率更高一些。
其實,航空公司一定要將乘客列入“黑名單”,則需要光明正大,需要有權威性。一方面需要第三方認定,另一方面“列入”需要有一個法定的程式,如此“黑名單”才是既不違法,又具有説服力和震懾力。現在航空公司的“黑名單”,怎麼看都像是秋後算帳,怎麼看都似報復行為。一言蔽之,航空公司的“黑名單”太“黑”了。(王軍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