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人性上的道德才是大善

時間:2012-06-15 10:35   來源:法制日報

  《南國都市報》近日發佈一條微博引起爭議,內容是:市民楊女士去茶館打牌後遺落5000元現金,回家後才想起來,再返回茶館時,服務員已經幫忙收起來並歸還,楊女士因此拿出200元表示感謝,沒想到服務員收下了。楊女士認為服務員這種行為不對,打電話給報社希望曝光(6月14日《新快報》)。

  雖然收了失主200元錢,但畢竟服務員是拾金不昧,將5000元現金幫失主收好並及時歸還,且這200元還是失主主動給予的,因此,作為失主的楊女士應當向報社登報表揚那位服務員才是。且料她竟然要求報社登報曝光,批評服務員的行為,這真有些顛倒乾坤的味道,令人不勝唏噓。

  這位服務員收取200元酬金的行為並沒有違法。拾得遺失物屬於無因管理行為,管理人可以依法獲得一些必要的費用和補償。我國物權法和民法通則都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在有些地方,對拾得遺失物報酬規定得更深入,例如今年2月中旬,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指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自願將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如按照這條規定,這位服務員還沒有得到10%的獎勵呢?

  不僅如此,其他國家的法律也鼓勵失主給予拾金不昧者以報酬。例如,日本遺失物法規定,遺失物品找到失主時,失主可提供5%至20%的謝禮。而撿到錢物上交後,經過三個月仍沒有失主認領的話則歸上交的人。德國民法典規定,遺失物價值不低於100德國馬克時,有權獲得報酬。

  這位服務員收取200元酬金的行為也不違背道德。道德是歷史延續下來的,併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傳統、風俗。歸還他人遺失物,得到失主自願給予的適當酬謝,為大多數人所能接受,這從該事件在網上披露後,為多數網民所認可便可見一斑。而在歷史上,這種行為也是符合道德的。《淮南子》裏講了一則故事:子路和子貢都是孔子的學生。一次,子路救了一個落水的人,事後收下一頭牛的謝禮。孔子説:“魯國一定會有很多人願意救人于危難。”子貢為一個在外國淪為奴隸的魯國人贖身,按照魯國法律,他花費的贖金可以到官府去“報銷”,但子貢卻沒有接受。孔子説:“魯國不會再有人為別人贖身了。”這裡面,孔子説得很清楚。對於學雷鋒、做好事,收受適當感謝,是光榮的事情,這也能激勵更多的人投身做好事,這才是真正符合道德要求的。

  相反,楊女士事後反悔的行為才是不合法的。因為,拿出200元錢給服務員是她的自願行為,並且已經實際交付,這在法律上成立了一個贈與行為,贈與行為一經交付,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楊女士根本無權向服務員要求返還200元的贈與金,除非服務員自願。楊女士事後反悔的行為也違背了道德,因為,在中國人的道德觀念中最講究誠信,講究一諾千金。既然楊女士為感謝服務員拾金不昧,自願給了服務員200元,她就應當信守這個諾言。現在,她不僅要回贈與服務員的200元,還要找媒體曝光批評服務員的行為,顯然違背了自己當初的諾言。她的這種行為讓拾金不昧者寒心,恐怕也會讓其他人不再去拾金不昧了。

  雖然楊女士的行為本身不對,但討論這一件事情卻是有意義的。它提醒我們社會該提倡什麼樣的道德標準,是站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還是站在高蹈的空中樓閣提醒道德。就拾金不昧這事來説,一個人做好事拒絕酬謝,確實是高尚美德,但或許並不能因此激勵更多的人投身去做好事——因為絕大多數人並沒有這麼高的境界,所以,這只是小善;而一個人做好事收取適當報酬,雖然沒有那麼高尚,但因為站在了普遍的人性基礎上,能激勵更多的人投身做好事,所以,這才是大善。楊 濤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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