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下午,雲南曲靖市麒麟區蓮花衝岔溝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事發時,當班下井47人,安全升井42人, 4人重傷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人被救出時已遇難。(6月5日《都市時報》)
我把這條新聞反覆讀了幾遍,遺憾的是,怎麼也不見在這起礦難中有領導帶班下井的蹤影,報道中只是説:“接到事故報告後,麒麟區委、區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搶險救援指揮部。”以及“相關部門領導相繼趕到事故現場,並要求全市所有礦井立即有序撤出井下作業人員,全面系統地開展隱患大檢查。”
於是,我不能不産生這樣的疑問:這起礦難中難道真的沒有(哪怕只有一位)礦領導下井?或者説,如果當時有礦領導下井檢查、督促和指導工作,會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呢?看來,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安監總局聯合作出的“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之規定,又一次被鎖在抽屜裏、挂在墻上,而未落實在具體行動中。
毫無疑問,如果相關責任人能夠與礦工同時下井,前者哪怕基於對自己身家安全的考慮,也會尤其重視安全生産。事實也表明,只要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由於現場有人敢拍板,井下各種安全隱患會得到及時整改,這樣,許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説,礦領導下井不是陪死,而是共生。相反,如果領導下井制度不能落到實處,再好的制度設計也可能是枉然。
看來,有些“問題官員”離開了法律制裁,還真的拿他們沒辦法。果真如此的話,上級主管部門就更應該隨時高舉法律法規的利劍,啟動問責程式。換言之,領導不下井,即使不發生礦難事故,也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絕不姑息遷就。唯有如此,才能防患于未然,把各種安全隱患解決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