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得不到執行是礦難發生的共同原因

時間:2011-11-14 14:16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據新華社11月13日報道,雲南省師宗縣私莊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截至13日,遇難者增至34名,仍有9人下落不明。多名目擊者和當班礦工表示,當天的煤礦值班領導並未帶班下井。事故發生時,該下礦的副礦長齊谷明在礦上睡覺;事故發生後,齊谷明從煤礦小斜井進入礦井中,然後從煤礦小斜井跑出,偽裝帶班下井後逃生的假像。

  礦難畢竟是人造成的,並非不可抗的自然災害,所以礦難肯定是可以根治的。事實上,在很多國家,採礦並不是高危行業。而在礦難治理上,我們國家不可謂不重視,屢次礦難發生,都會引出新的治理辦法出臺,從法律到行政措施,應對辦法層出不窮,領導下礦就是其中一個。在去年11月15日施行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中,安監總局把領導下井作為一項硬性規定,要求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領導下井措施,一齣臺便引出一片喝彩。按推斷,這樣的措施沒有道理不産生作用:礦難發生,根在礦方不重視安全保護,如今領導和工人的安危係在一起,還能不重視措施?還會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可現實宣佈了這一措施照樣會失靈、失敗。這不免讓人困惑,這麼好的辦法為什麼對付不了礦難?

  私莊煤礦領導偽裝下礦,已給出了答案:制度根本沒有得到執行。私莊煤礦的領導可以不下井,其他煤礦的領導當然也可以不下井,於是,危險依然只是礦工的,煤礦高利潤低成本的生産方式依然可進行下去,帶血帶淚的礦難仍然得不到遏制。

  其實,得不到執行的,又何止是“領導下礦”的規定。在對付礦難的那麼多辦法中,只要有少部分得到好的執行,礦難就會大大減少。屢次礦難的事故通報中,都可以從原因中看到“三違”身影,相關的安全生産制度都被虛置。制度得不到執行,是礦難發生共同原因,是“標準答案”。

  既然礦難發生有標準答案,那麼就應該有的放矢,在制度的執行上下工夫,而不是無休止地為想新的辦法絞盡腦汁、勞神費力,辦法再多再好,得不到執行,都是徒勞。要落實制度,最根本還是要對事故責任者嚴懲不貸,對有法不守、有章不循者嚴懲不貸,對瀆職失職者嚴懲不貸,做到這一點,再多的對策也沒有“用武之地”。不是領導不下礦嗎,出了問題領導同樣跑不了,領導和礦工安危同樣可係在一起。

  制度得不到執行,根源還在責任追究上沒動真格。比如,造成171人死亡的黑龍江七台河礦難,11名主要責任人兩年後還沒有得到相應的處理,有一名責任人在取保候審後,還能到煤礦謀事,每月領取工資。如果説礦難發生後,停職的責任人不是不久後就重回原崗,被免職的公職人員不是不久就能異地為官,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礦主無法照樣逍遙快活,那麼,煤礦生産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才會被重視、落實,礦難才會少一些。(謝昱航)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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