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紀委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省紀檢監察機關近兩年查處的一批典型案件。記者赫然發現,此前曾因涉嫌抄襲被廣泛關注的廣州體育學院原院長許永剛,已于2011年3月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調離廣州體育學院(4月18日《中國青年報》)。
前幾天看到有媒體報道了“匈牙利前總統因為抄襲事件主動辭職”的消息。對此,我國公眾一方面驚呼于“一篇論文逼辭一位總統”的奇跡;而另一方面,在國內鮮有因為抄襲問題被撤職的案例。至於請辭,更是比較少見。更多的情況是,對於抄襲事件,要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麼不見任何處罰,就是有了處罰也基本等於“隔靴搔癢”。
現在,我們終於看到了因為抄襲而被革職的案例。廣州體育學院原院長許永剛因為抄襲事件,被撤銷了黨內職務和行政職務,並且調離了廣州體育學院。對於廣東省紀委的處罰力度,廣大網友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有網友驚呼:原來對於抄襲我們也可以進行如此嚴苛的處罰啊!當然,我們可以進一步追問,如果每一次被確認為抄襲的事件,相關責任人都能受到如此嚴厲的處罰,那麼抄襲現象會不會有所減少呢?
客觀地説,抄襲現象之所以在我國如此嚴重,主要有三個原因:其一,科研機構對於學術成果的評價方式存在問題,注重數量而不注重品質、評價機制呆板、形式主義盛行;其二,缺少獨立的學術評價體系,學術文章、科研成果的品質沒有監督者,即便有監督者也形同虛設;其三,對於已經出現的抄襲事件,沒有進行及時糾偏,沒有必要且到位的懲處,沒有做到懲前毖後。以上三個原因,使得當下科研體系之中諸多學者對於抄襲喪失了起碼的羞恥感,甚至拿抄襲當成了家常便飯。對於前兩個原因,需要制度進行慢慢地改良,一時也難以實現;而對於加大懲處力度,現階段的我國完全可以實現。
抄襲成為常見之事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抄襲之後司法與行政層面不能進行及時與到位的懲處,指望道德層面完成自我救贖只是我們的一廂情願。加大懲處力度,一方面需要紀檢部門加強監督;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時候也應該上升至司法層面,對抄襲者實行“一票否決”的政策。相信唯有如此,抄襲難題才能得到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