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對“黃燈”的定義及交通燈傳達的資訊不夠明確,這給司機守法和交警執法都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
浙江嘉興司機舒江榮“闖黃燈”遭到處罰,引發了全國關於“闖黃燈是否違反交通法規”的爭論。這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視,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訂更加明確和細化的執法標準。
“闖黃燈”之爭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交警依法行政的層面,二是交通信號控制的技術層面。
首先,現行法律對“黃燈”的定義不夠明確,這給司機守法、警方執法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清華大學法學院余淩雲教授稱:這一法條“隱含”的意思是,沒有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但是法律規定,本應明確清晰;如果法律還需要法學家解釋出“隱含”的意思,難免缺乏權威性。所以,公安部門在細化規則時,應在全國範圍內正式發佈統一的規範,並作為司機培訓的標準教材,避免各地各自為政。
其次,交通燈本身就是指揮交通的信號;其所傳達的資訊,應明確而沒有歧義,才能使資訊接受者統一行動。而目前的黃燈對很多司機來説,是個相當“模糊”的資訊。
事實上,早有專家提出“黃燈困境”。因為當黃燈亮時,司機無論是選擇立即剎車,還是加大油門開過去,都受到反應速度、車速、路況等條件約束,結果可能是既無法安全地在停車線內停車,又無法在黃燈時間內通過,或者因為剎車太急,被後車追尾。據統計,黃燈時間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約佔整個信號交叉口事故的50%以上。
為了避免“黃燈困境”,有人主張取消黃燈,早在2005年青島市就在部分路口取消黃燈,只在綠燈末期做出閃爍警示。據稱,當地去掉黃燈後,信號燈迴圈一個週期就可省12秒,加大了路口通行量,交通事故也降了下來。
各地不妨借鑒青島等城市的經驗,在有利於提升道路使用率、降低事故率的前提下,取消部分路口的黃燈過渡,代之以綠燈末期閃爍——當然這一交通決策的前提是對不同路況、不同時段的路口,做科學的定量分析,而不能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