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興發生的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審判決,狀告交管部門的闖黃燈司機敗訴。4月10日,武漢交管部門明確表示,闖黃燈也違法,處罰標準與闖紅燈相同。司機會被罰款100元,扣3分。(4月11日《武漢晚報》)
黃燈本身作為一種提示駕駛員信號即將變換的過渡信號燈,如今在民眾不知道闖黃燈違法、甚至會加速衝過路口的現實語境下,作用顯得十分尷尬。
我認為,即便是對“闖黃燈”行為做出處罰,交通部門不僅要考慮在黃燈讀秒時行進車輛的慣性作用,還得意識到由於人們對黃燈相關法規不太明瞭,合理規範尚需時日。從另一方面來説,罰款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是為了讓人們更好地遵守交通規則。
另外,“闖黃燈”違法背後還有一些東西值得考慮。黃燈作為一種短暫性的指示燈,在“闖黃燈的車輛一般不拍攝”情況下,若對其處罰,依據從何而來,會否有誤差?如果司機看到黃燈就緊急剎車,會不會容易造成追尾?在一些郊區沒有讀秒器的路口,司機就很難判斷黃燈轉換的時間,這又給信號設施提出了要求。
“闖黃燈”被認定為違法行為,民眾對其竟然不知道、不理解,這裡頭的原因和問題值得細細琢磨。要提高駕車文明習慣,解決闖黃燈帶來的風險,一方面,有關部門應儘快修訂道路交通法及實施條例關於“闖黃燈”行為界定,讓法律條文盡可能細化;另一方面,各地方要積極地開展交通知識普法教育,讓民眾真正認同和遵守相應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