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價格須走出“精算陷阱”

時間:2012-03-30 09:55   來源:法制日報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彭森日前在2012年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透露,針對現行成品油定價機制存在的調價週期過長,不能及時反映國際油價漲落等問題,今年要擇機推出成品油價格改革方案,縮短調價週期,改進調價操作方式,提高機制運作的透明度(3月29日《中國青年報》)。 

  與其他改革一樣,成品油定價機制要進行改革,首先需要弄清楚現行定價機制存在的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是如何形成的,然後才能有針對性地作出調整、改變,達到興利除弊的目的。 

  如發改委副主任彭森所言,現行成品油定價機制存在著調價週期過長、不能及時反映國家油價漲落的問題。2009年5月發改委下發實施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當國際市場原油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按照這個規定,國內成品油的價格調整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國際市場原油價格連續移動的宏觀背景;另一個是“22個工作日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的具體指標。仔細分析這兩個條件,不難發現其中的問題所在。 

  《辦法》所稱的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化,只是參考布倫特、迪拜和辛塔三地的原油價格,而沒有考慮最能反映國際油價變化和金融市場對油價的影響、並令世界市場(包括中國消費者)最為關注的紐約交易所原油價格的變化。這就在國內油價調整的參照物上出現了偏差。同時,“22個工作日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的指標,如此長的時間限制,容易導致國內油價反應滯後,使國內油價不能及時根據國際油價變動作出調整。 

  此外,現行定價機制導致成品油價格“漲快跌慢”,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弊端。即便不考慮參照物偏差和反應滯後的問題,單看“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這項指標,本身就是一個巧妙的“精算陷阱”。其鮮為人知的秘密在於,同樣的漲跌數值,漲價的時候基數低,容易達到+4%的條件,跌的時候基數高,不容易達到-4%的條件——比如從100美元漲到104美元(4/100=4%),就觸動了價格上調機制,而從104美元降到100美元(4/104=3.8%,不到4%),卻無法觸動價格下調機制。這樣的定價機制,即便排除國際油價累積上漲的因素,在長期波動的市場中也會導致國內油價不斷走高。 

  對症下藥,成品油定價機制要改的地方也許很多,但有三個地方怎麼也無法繞過,非改不可:一是把紐約交易所原油價格變化納入國際油價參考體系,甚至作為最主要的參照物,使國內油價能夠“瞄準”國際油價變動的全面狀況;二是將移動平均變化工作日從22天縮短到7天至10天;三是將國內油價下調所需的國際油價下行變化比例調至4%以下,以2%為宜。如果做到這三點,由成品油定價機制帶動的國內油價變化,就能與國際油價的變化保持大體一致的步調,從而合理地反映市場對油價的調節作用。 

  成品油定價機制決定油價,而這個定價機制主要由政府部門制定,主要考慮了中石油、中石化等國有石油壟斷巨頭的利益。因此,要修改現行的成品油定價機制,既要靠發改委等政府部門審時度勢、科學決策,更要靠社會公眾包括廣大消費者堅持不懈的表達、監督、博弈,源源不斷地向利益集團施加巨大的壓力。從長遠看,必須下決心推進石油市場化改革,打破“三桶油”壟斷國內市場的格局,拓寬民營油企參與市場競爭的渠道,才能通過國內外市場供需關係的作用,形成開放的、合理的成品油定價機制。(潘洪其)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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