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統計了一下近些天來,媒體報道“釋永信被舉報事件”所用的標題、內容及表述語氣,發現相當部分的媒體是抱著“娛樂大眾”、“語不驚人死不休”的心態做新聞。譬如,披露“釋正義”新一輪舉報內容時,用《"釋正義"再發筆錄:通姦女方可識釋永信隱私特徵》《疑似釋永信通姦筆錄曝光 女方懷孕並墮胎》等聳人聽聞的標題博取關注;還有,在談到舉報內容時,儼然將“釋正義”的舉報信當成了正經真實的“證據”,使用了“‘釋正義’昨日公開的公安詢問筆錄照片顯示,釋永信和劉某分別于2004年5月29日和6月2日接受過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訊問。”“劉某稱,之所以保存證據,是因為釋永信‘說話不算數’,否認兩人有性關係,也未按承諾幫她處理佛像”等表述方式。這些帶有嚴重偏向性、不嚴謹的新聞作品,一則大大滿足了網民的獵奇心理,二則誤導了公眾認知,讓人看完報道後,分分鐘覺出釋永信就是那個“道貌岸然的偽君子”、“佛門敗類”。
但是,事實真是這樣的嗎?媒體人有沒有想過:如果有一天真相出來,釋正義所有的舉報均為串通他人的誹謗和對釋永信的蓄意陷害栽贓,那時,釋永信該從哪里去恢復自己的清譽?他是不是就該被輿論的唾沫活活淹死也冤死?而彼時的媒體,你們面對真相時又該如何自處,你們又該從哪里去撿回自己的公信力?
我無意為釋永信說話,因為我只信奉一點:違法犯罪道德敗壞的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但,只有法律,才應該成為裁決一切是與非的準繩。是非對錯,還輪不到眾人的口誅筆伐和所謂的輿論來做出定性。
在當今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媒體工作者不假思索地配合舉報者、不顧公民最基本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去炒作放大一起影響特別大的名人事件,這本身就顯示了某些媒體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和職業道德操守的缺失。
公民隱私權是天賦人權,在法律面前,每個人所擁有的這項權利都是平等的。平頭百姓需要隱私,如釋永信這樣的名人,難道就該為了成全大眾的“好奇心”而犧牲自己的這項權利嗎?絕對不該是這樣的。法律面前,人人生而平等!
那麼接下來,面對這場已經扭曲了本真面目的網絡狂歡,相關部門是不是該站出來予以管控和疏導?讓法律的歸法律,讓輿論的歸輿論,井水不犯河水,也保證公眾基于法律準繩之上的充分知情權和言論權。恐怕只有相關部門來介入並扳正輿論秩序,釋永信事件的發展才能走上正途吧!(沈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