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有權要求“以人查房”

時間:2015-08-03 09:01   來源:新京報

  此案是南京地區首個要求“以人查房”的案件,也是全國範圍內第一起“以人查房”的訴訟案。一審法院支援了陳峰的請求,使得該判例更具有標桿意義。

  據報道,南京小夥陳峰的父親陳某突然去世,作為陳某唯一合法繼承人,陳峰去市住房管理部門查詢父親生前名下的房産明細,但遭到拒絕。陳峰將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院,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認為原告陳峰具有查詢陳某名下房屋登記資訊的主體資格,判決被告應當履行查詢陳某名下房屋登記資訊的法定職責。

  此案是南京地區首個要求“以人查房”的案件,筆者檢索了一下,這應該也是全國範圍內第一起“以人查房”的訴訟案。一審法院支援了陳峰的請求,使得該判例更具有標桿意義。

  原建設部2006年制定現仍然有效的《房屋權屬資訊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並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該部門規章全國通行,依其規定確實只能“以房查人”,而不能“以人查房”,應該説,被告南京市住建委嚴格執行主管部門的規章,很難説其有什麼錯誤,其他地方也是這麼做的。

  若鼓樓區法院簡單地以南京市住建委具體行政行為不違法為由駁回陳峰的請求,應該也説得過去,且不得罪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父親的唯一合法繼承人,陳峰對父親是否還有其他房産可以繼承的疑問,就會成為一個永久的謎團,陳峰也肯定不服,糾紛永遠也得不到解決。這不符合“執政為民”、“司法為民”的理念。

  鼓樓區法院沒有這樣做,而是以2007年生效的《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18條)為依據,推論出陳峰是利害關係人,有申請查詢登記資料的主體資格;再了解被告“以人查房”沒有技術障礙,便毅然作出支援陳峰請求的判決,法理情理上站得住腳,體現了審判智慧。

  該案判決還只是一審判決,南京市住建委是否上訴還不得而知。而且我國是制定法而非判例法國家,即使該判例生效,對其他法院也沒有約束力。因此,期待國家住建部門以此為契機,對過時的查詢辦法作出與時俱進和人性化的解釋,或由最高法院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或將本案列為指導性案例),讓陳峰們以後不再為類似的問題困惑。(劉昌松 律師)

編輯: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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