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起復該有一定之規了

時間:2014-08-15 10:24   來源:半月談網

   8月14日《貴州都市報》報道,去年因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被撤職的吉林長春德惠市原市委書記張德祥、原市長劉長春,已分別於今年4月、6月復出,前者任長春凈月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後者任長春公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兩人復出距離被撤職的時間均不到一年。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按現行條例來看,撤職未滿一年復出是違規的。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規定,撤職是僅次於開除的處分,而受撤職處分的期間為24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又根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從邏輯上看,辭職、免職尚且如此,撤職就更不消説了。因此,德惠市這兩個原主要領導復出之事一經媒體披露,輿論為之譁然。

   在撤職復出之外,非議更多的是免職復出。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免職不是一種處分,適用面卻很廣,有時表示一種問責,有時也表示與錯誤或責任無關。既然犯了錯誤的官員適用免職,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官員也適用免職,免職作為一種非處分的問責手段,其震懾力就不免被稀釋。這種情形很類於人們無法從具體的現實事例中,分辨撤職與降職的區別,雖然它們本應有所不同,但看上去卻似乎彼此彼此。

   不過,同樣是免職,在結果的可能性上還是頗為不同。因退休而免職,不會再有起復的可能;因問責而免職,卻有東山再起之時。撤職是一種正式處分,規定要相對明確一些,免職則要模糊得多。什麼叫“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這就是説,一個因問責而辭職、免職的官員,只要他降低一點職務,那麼兩三個月後復出也不違規;而一年之後擔任相當於甚至高於原任職務的領導職務,也是合乎規定的。事實上,不少地方正是這樣結合各自理解和各自實際,在免職官員起復中“從心所欲不逾矩”,只看得局外人眼花繚亂。最不會“辦事”的,是同時踩兩條“紅線”:既在一年內起復,又令其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這就易於成為眾矢之的。

   由於各種原因而失去官職的人,只要其問題沒有嚴重到“永不敘用”的地步,其復出本應做尋常看,但為此承擔相應責任乃是復出的基礎前提。然而,現在的問題是,人們只要一聽到有官員起復就緊張、就警惕、就質疑。這似乎有點懷疑主義傾向,但空穴來風,不為無因。對官員問責已實行多年,因問責而引咎辭職、而免職、而撤職的官員,隨著責任政府意識的強化越來越多,而在高調辭職、免職、撤職的另一面,是失去職務的官員大量低調復出,但何以復出、怎樣復出,迄今並無一定之規,這就使官員的起復處於一種不確定性之中。與此相關聯,人們由於未能看到顯著證據表明復出的官員已充分承擔其應盡責任,從而對問責官員可能淪為走過場充滿憂慮。(滕朝陽)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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