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絕不是造謠自由,資訊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並非沒有邊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容許有誹謗他人或攻擊、抹黑政府的言論自由
自去年1月份以來,警方發現,境外網站“博訊網”有大量歪曲、捏造事實的文章,包括“中國政府活摘人體器官、活埋人,大批群眾到聯合國駐華機構外抗議”、“千余警察暴力徵地,五月孕婦被當場打死”、“陳情人員被打暈死,光天化日遭棄街頭”、“訪民哭訴反映問題遭暴打多人受傷”……今年5月2日,警方在北京以“爆料人”向南夫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將其刑拘(5月13日《京華時報》)。
網路謠言堪比毒品,“謠言是一隻憑著推測、猜疑和臆度吹響的笛子,會把人們所恐懼的敵方軍力增加一倍,正像回聲會把一句話化成兩句話一樣。”作為一種畸形輿論,“在網上沒人知道你是一隻狗”充分説明瞭網路謠言的特殊性。在高度資訊化社會,即使微博上的只言片語,瞬間也會裂變——一個BBS就是一張報紙,一個論壇就是一個講堂,一個微博就是一個廣播、電視臺。在日益多元、開放的網路社會,捕風捉影、無中生有、憑空編造和以訛傳訛的虛假資訊,不但損及網路的公信力,還給國家形象造成損害。
《中國青年報》的一篇報道曾援引研究社會心理學的碩士研究生林立洋的話説,“新聞標題戾氣十足,泄憤帖無處不在,貼吧裏遍佈人身攻擊……看著就覺得心裏悶悶的,看完就想回帖罵人。”這不是林立洋一個人的感受,很多老網民也感同身受,“每次上網都感到‘一股無明業火往上躥’。”
網路公共秩序等同於現實公共秩序。國家賦予公民充分的言論自由,但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地發表任何不負責任的言論。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國家刑法均明確規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製造、傳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謠言,情節嚴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美國聯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即明確將網際網路世界定性為,“與真實世界一樣需要進行管控”的領域,主要涉及保護國家安全、未成年人、智慧財産權及電腦安全四個方面,明確規定,不容許利用網際網路宣揚恐怖主義、侵犯智慧財産權、向未成年人傳播色情,以及從事其他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尤其在反恐、打擊威脅國家和社會安全方面,美國的做法與其一向標榜的言論自由具有很大的區別,美國資訊安全與網際網路自由法明確授權總統可以宣佈“資訊空間的緊急狀態”。希臘刑法也規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製造、傳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謠言,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我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誹謗罪。如果造謠惑眾,造成虛擬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則構成尋釁滋事罪。其法律依據在於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其中,有“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以及“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和“造成惡劣國際影響”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等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從刑法規定來看,凡是故意犯罪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産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向南夫在境外網站造謠抹黑國家應當受到法律制裁。作為現實社會在網路空間的延伸,網路社會也是法治社會,而非法外之地。同時,言論自由絕不是造謠自由,資訊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並非沒有邊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容許有誹謗他人或攻擊、抹黑政府的言論自由。從2009年開始,向南夫炮製了多篇惡意挑起公眾對政府不滿的虛假文章,並通過特定的傳輸渠道,傳到境外網站發表,蓄意製造社會矛盾,其行為顯然超越了言論自由的法律底線,他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劉英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