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暴力與言論自由

時間:2013-08-19 13:43   來源:解放日報

  2009年,一名17歲少年在德國斯圖加特附近小鎮製造了射殺15人的校園血案。由於此前該少年在網上的暴力言論沒有受到重視,當地政府和警方受到輿論的質疑。而在韓國首爾,有3名不滿18歲的青少年在網上與網友對罵,後來把該網友約到某公園用刀刺死。這些都説明,若忽視網路揚言暴力行為,可能就會使事關公眾的公共安全受損害。

  現行法律也對如何處理網路暴力言論提供了準則。

  首先,並非只有實施破壞的行動才會引發社會危害,發表揚言暴力的言論也會造成公眾恐慌、社會恐怖。所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也須承擔法律責任。而對揚言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論,不能用“憲法不僅保護正確的言論,也保護錯誤的言論”作為免除主體責任的依據。在法律上,從來沒有揚言危害公共安全可以免責的規定。否則的話,誰都可以揚言爆炸、投毒、殺人。

  其次,在法律層面更應注意,發表言論也可能成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言論本身不是犯罪行為,但發表言論是一種身體活動,屬於人有意識地表達意志的舉動。如果其所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就有可能構成犯罪。也不能籠統地把所有的“説話”都歸為個體性的思想流露。在個人日記中、在小範圍的思想交流中傾訴自己的想法,不應當以言治罪。然而,凡是在網際網路空間公開發表傳播文字、圖像、音頻、視頻,都是發表言論的行為。微博、微信是對外開放的個人空間,發表言論的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據媒體報道,美國佛羅裏達州邁阿密市一名20歲男子曾因在網上發佈揚言刺殺總統奧巴馬的帖子,而被逮捕並遭到起訴。

  我國憲法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但其言論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我國刑法禁止的是在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無害的玩笑甚至善意的“惡搞”並沒有亂加干涉。但每個人都必須把握網上行為的尺度,絕不能因為是在網上“説説而已”就可以不承擔責任。當然,強調發表危害社會的言論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同時,也要看到其危害的具體法益是什麼。由於危害法益的種類和危害的程度各不相同,制裁時不能“一刀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追究責任,而不失尺度。

  隨著虛擬空間與現實世界日益交融,還是要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邏輯。比如,有人認為,對網路暴力“玩笑”的寬容,就是對説話權利的保護;再比如,要保護言論自由,最好奉行不干涉主義,任各種“玩笑”或謠言自生自滅。對此,需要請發表此類觀點的人設身處地想一想:您能夠容忍針對自身而又不知來源、到處流傳的暴力揚言嗎?您能夠在充滿暴力揚言且針對自身的環境中踏實地生活嗎?

  顯然,在網路公共空間,揚言危害公共安全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任何人、任何時候,都不能以言論自由或所謂“玩笑”為藉口揚言暴力,更不能把對揚言暴力的所謂“寬容”當作民主加以推崇。對暴力揚言的寬容不可取,它不是一種民主素養,而恰恰相反,是對公共安全的怠慢和失責。(作者為上海政法學院編審、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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