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信丟失不賠,法律面臨著兩難

時間:2012-04-12 09:05   來源:法制日報

  據央視《新聞1+1》節目4月10日報道,有央視記者作了一個調查:投遞100封平信到分佈在全國各地的熟人,並通過與收信人聯繫來查看信件最終寄達情況。調查的結果是,其中的33封信沒了下落。據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業務客服稱,平信的丟失沒有辦法查詢,並且無法賠償。 

  平信丟失不賠,聽起來不可思議,卻是事實,而且還有法律上的依據。2009年修訂後的郵政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通常認為,這是郵政部門借助自己的壟斷地位,通過綁架立法的方式讓“霸王條款”披上合法外衣的結果。 

  這樣的觀點不能説沒有任何道理,但是並沒有看到“平信丟失不賠”的特殊性。平信郵寄之所以“平常”,恰恰就在於它的效率優勢上,寄信人根本不需要履行任何交易手續,只需要將附有足夠郵資的信件投入郵筒,就與郵政部門建立了信件郵寄合同。這種交易的便捷性決定了交易的不可證明性,即一旦發生郵件丟失,寄信人很難證明自己和郵政部門之間曾經訂立過這樣的合同。 

  既然作為弱勢一方的寄件人在舉證上存在困難,是否意味著可以套用民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把舉證責任加諸郵政部門,即只要郵政部門無法證明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投遞義務,就要對信件丟失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平信投遞的便捷性,不僅對於寄信人有效,對於郵政部門也同樣適用。 

  如果要求郵政部門承擔舉證責任,就意味著它要把每一封平信都做成可以跟蹤查詢的“給據郵件”。這不僅事實上取消了平信這種郵寄方式,而且也讓郵政部門陷入“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其違約”的境地。在“舉證責任倒置”之下,一個即便沒有寄信的人一旦主張郵政部門丟失信件要求賠償,那麼郵政部門肯定敗訴,因為縱然郵政部門有天大的本事,也無法從一個不存在的事實中證明自己承擔過履約責任。 

  從這個意義上講,平信丟失不賠的法律規定看似不合理,實則有其合理性基礎。因為平信交易的便捷性這一效率要求決定了平信是否交寄、是否投遞等多個環節都具有不可證明性。即便法律沒有相應的“平信丟失不賠”或者有“平信丟失應賠償”規定,寄信人沒有未雨綢繆的前期取證,也很難證明雙方之間存在過這樣的信件郵寄合同。這説明“平信丟失不賠”不是一種不合理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種由於郵政投遞機制決定的交易機制。 

  或許有人會認為,像央視記者這樣的實驗性調查證明,一些平信丟失的確存在,而且郵政部門在其中也有明顯的失職之責,難道法律就要眼睜睜地放任這種違約行為嗎?要知道,在法律上,誠實信用原則是“帝王條款”,如果沒有誠信履約作為保障,則説明交易是不安全的。沒有交易安全,再高的交易效率、再低廉的交易費用,也不會催生交易行為。正如人們選擇平信郵寄,不僅是因為郵資較低,更因為對郵政部門有一種底線信任。 

  也就是説,對於郵寄平信這種高效率的交易行為,若要保證其交易安全,即郵政部門一方能夠誠信履約,在法律上規定其丟失賠償責任並不是靈丹妙藥,而應當從重建行業自律、塑造行業職業道德入手解決。當然,這就需要引入強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讓郵政部門的內部運轉機制更規範、約束更嚴格,從而不斷降低高效率之下的平信投遞丟失率,這應該説是比法律規定賠償責任更合理也更有效的約束方式。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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