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審計整改報告”體現監督剛性

時間:2012-08-14 12:39   來源:新京報

  為切實解決有些地方監督品質不高、流於形式的現象,可以對監督法進行必要修改,將“多次審議”作為法定的人大監督的基本形式。

  據報道,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近日審議了《關於2010年度審計工作報告指出問題再整改情況的報告》,這已是湖南省2010年度審計工作報告所指出問題整改情況,第4次接受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一個年度的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第4次上會接受審議,不僅在湖南人大歷史上罕見,在全國也比較少見。這種較真的整改方式,讓行政機關感受到了人大監督的剛性與震懾力。

  隨著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社會各界對人大監督的期望值不斷提高。但是,在許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力度仍然有待加大,實效仍然有待提高。有些單位違規使用資金等財政收支問題之所以“屢審屢犯”,“連審連犯”,人大監督不到位、剛性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

  近年來,多數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了有關報告後,即將審議意見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一府兩院”一般在六個月左右後,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按“慣例”,該項監督工作即告結束。至於“一府兩院”和相關部門對審議意見整改落實的成效如何,相當多的地方人大常委會一般不再繼續追究,對其提交的書面報告也不再詳細審議。在這種情況下,相同問題屢查屢犯就不足為奇。

  這一次,湖南省的做法無疑是在憲法和監督法框架內,對提升人大監督實效進行了一次重要嘗試。對同一審計整改報告,他們先後三次聽取和審議,督促存在的問題逐一整改,做了從“治標”到“治本”的努力。

  這樣的做法,是出自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胡肖華的臨時動議,要想長期堅持,或者為各地所借鑒,最好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為切實解決有些地方監督品質不高、流於形式的現象,也可以對監督法進行必要修改,將“多次審議”作為法定的人大監督的基本形式。

  比如,法律可以規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各項報告後,將審議意見送“一府兩院”研究處理;而“一府兩院”需要在人大常委會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整改報告,再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大常委會對整改報告審議後,應當做出相應的決議;然後,“一府兩院”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最後,由人大常委會將“一府兩院”整改情況及落實決議情況向社會公開。

  為了保證“多次審議”的效果,還需要更加剛性的監督方式作為後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整改報告不滿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質詢案,對質詢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撤職案。只有科學的程式和剛性的制度作保障,政府部門才能高度重視並解決審計出來的問題,人大監督的實效才能有保障。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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