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彰顯善的正能量

時間:2012-07-02 10:32   來源:法制日報

  “常回家看看”其實正是這樣的法律原則,也許它不能像法律規則一樣,違反則將遭到法律的直接制裁,但是它能起著方向標的作用,為其他法律提供指引、導向及補充

  6月30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時,多名委員、代表闡釋了觀點:“‘常回家看看’這樣的道德規範入法,是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有利於弘揚中國傳統孝道文化”(7月1日《新京報》)。

  俗話説“百善孝為先”。“常回家看看”本是子女盡孝最基本的方式,也是老人合理的精神需求。然而,社會的高速發展打破了人們“生於斯,長于斯,死於斯”的傳統生活模式,導致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難以享受被孩子探望的天倫之樂。“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傳統孝文化,本是善莫大焉的事情。

  不過,當草案公佈後,社會上卻出現了一些不同的聲音。比如,有聲音認為,“常回家看看”是道德層面的事情,子女只要按時給付老人贍養費就完成了法定義務,子女在沒有時間的情況下,不常回家也是他們的權利,無須也不能用法律進行相關規定。再如,即使“常回家看看”入法,也沒有可操作性,難以具備可訴性,更難以賦予法律上的強制力,入法會影響法律的權威性。 

  筆者認為,法律和道德都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將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規範也是常見的立法現象。我國現行的法律本身就貫穿著各類道德原則和內容。如憲法中有著“公民必須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婚姻法中也有著“贍養扶助老人、扶養配偶、撫養教育子女”的規定。我們應當意識到,“子女按時給付老人贍養費”現在已經成為了社會所普遍接受的法定義務,然而在其被法律明確規定之前,也僅僅是道德規範。同時,“常回家看看”在現行法律框架中也並不是完全沒有法律意義的,繼承法就秉持盡孝多者多分財産,盡孝少者少分財産。是否“常回家看看”早已成為了法官審理繼承案件時判定子女盡孝多少的重要標準。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正是讓我們的法律成為善法,使之更加符合社會公德,更具人性化,更能發揮社會正能量。

  另外,不具操作性和可訴性也不能成為否定“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由。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法律規則規定著具體事項的權利義務,具有可操作性及可訴性。而法律原則一般只對一定法律體系中法律規則起著指引、導向、補充的作用,卻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法律原則具有重大作用及意義,如2004年修憲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這一原則得到了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一致肯定及讚賞。可這樣重要的法條本身並不具操作性和可訴性,而是附加在具體法律規則上得以實現。“常回家看看”其實正是這樣的法律原則,也許它不能像法律規則一樣,違反則將遭到法律的直接制裁,但是它能起著方向標的作用,為其他法律提供指引、導向及補充。

  如果“常回家看看”入法,勢必也會帶來一系列配套法律的調整和完善。在筆者看來,首先需要完善的是國家有關“探親假”的規定。因為如果沒有“探親假”的保障,身處異地的子女則難以實現探望老人的義務。事實上,早在1981年,國務院就公佈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然而,該法歷經三十年沒有任何變化,早已時過境遷,很難適應現實要求。具體表現在,一是只適用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當今就業多元化的社會現實大相徑庭。二是外地員工結婚後,除非配偶在異地,否則只能四年休一次。三是規定中員工最多能休45天,少則也有20天,並且還不包括路途時間。而現實中,由於規定時間的確有些長,用人單位如果完全按照規定辦理,則將承受較大壓力,於是反而作為“潛規則”以各種理由拒絕批准。所謂規定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倒不如規定少一些,落實好一些。

  徒法不能以自行,作為法律原則的“常回家看看”更是如此。我們在企盼“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同時,也期望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為之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唯其如此,“常回家看看”才不是“空巢老人”聊以自慰的流行歌曲,而是一場甘霖布潤的“及時雨”。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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