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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在草案形成過程中有較大爭議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寫進了草案。草案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新京報》6月27日)
鼓勵子女常回家看看,給予老年人精神需求是作為子女的道德義務,這是社會的共識,問題在於,這種道德義務應不應當規定在法律當中?“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必要嗎?且看正反方之辯。
正方:用法律宣示道德的意義
傅達林:在屬性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具有鮮明的社會法特徵,更多的是從鼓勵、倡導的角度來設定權利義務。草案規定贍養人應經常看望老人,主要意圖是在家庭中確立子女的孝道責任,在社會上樹立關懷老年人精神權益的意識。它並非剛性的強制性要求,而是一種軟性的指引性規範,重心不在懲罰而在引導教育。
楊濤:很多時候道德與法律無法截然分開,一些道德義務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來加以規範。將“常回家看看”這樣的道德義務規定到法律中,也就是將這種道德義務上升到法律義務,由於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等作用,因此,它能讓子女們更廣泛更深入地履行這一義務,讓“常回家看看”、給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在現實中更容易得以實現,讓我們的傳統美德能繼續發揚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