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下面這則新聞,我不禁擔憂:或許在未來的日子,我將要觸犯法律了。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案草案》進行了審議,草案第十七條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儘管這“經常”的定義還未明確,但我明白,于我而言,“常回家看看”的頻率,絕難稱得上是“經常”。而當那時,難以想像,我的父母會否將我推上被告席。
“常回家看看”入法,從去年起就開始引起爭議,那只是局于江蘇,此次全國人大再次討論,再度引來懷疑的目光,説法也都與去年無異。拋卻口水紛爭以及上述的杞人憂天,或許該換個角度來看,“常回家看看”或許有入法的必要,關鍵是,它應以怎樣的姿態入法?又該入哪部法條?
在全國人大審議的草案中,用的是“應該”二字,即將“常回家看看”當作了一種義務。誠然,贍養老人,包括精神贍養,是每個成年人必盡的責任。但更要意識到,與老人分居、無法回家,更有著無法左右的客觀因素。比如是否有足夠的時間。
基於此,不如首先將“常回家看看”視作一種權利,而後用法律的力量保障此權利的實現。具體來説,就是讓每個人有足夠的時間、足夠的能力常回家看看,至少,不傷害、不侵佔人們回家看望父母的自由。
如此來看,“常回家看看”要入法,就不單單是要進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更要進入《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在此之前,勞動者有一項權利,正好與“常回家看看”對應起來——探親假。相關規定是這樣説的:“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説的不就是這個意思麼!然而,早有媒體調查,這個“最長可休45天”的探親假,在很多地方很多單位,早就成了一隻空文。因此,有必要以“贍養父母”“回家看看”這樣的基本倫理,來進一步約束這樣的休假權利的落實。
不過,話雖這樣説,按照我們一貫的悲觀思維,它能實現嗎?與“常回家看看”入法同時傳出的一條新聞是,深圳刪除了男性的育嬰假,理由是“不利於經濟發展”,但也有人認為,即便它不刪除,也沒多少人能享受此假。那麼“回家探親”是否利於經濟發展呢?而更讓人無語的是,普通民眾悲觀也就罷了,倘若立法者也持有這種態度,不去加強監督落實,反而也認定“有和沒有都是一回事,不如一刪了之”,那麼,即便“常回家看看”入了法,恐怕最終也難逃“被刪除”的命運。(王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