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現場”不能優於拯救生命

時間:2012-06-18 10:29   來源:法制日報

  6月14日23時許,在合肥市桐城路與紅星路交口附近,一個水很淺的觀賞水池內發生悲劇。一名疑似喝了酒的中年男子不慎面朝下跌入其中,因無法翻身,最終溺水身亡。有人曾試圖將他救起,卻被一名路人勸阻,“不要破壞現場,應立即報警。”結果急救人員趕到後,男子已不幸身亡。急救人員連稱遺憾,“如果有人將他拉起,排出體內積水,或能救下一命”(6月16日《安徽商報》)。

  看到這篇報道,我們不禁唏噓:一句“別破壞現場”是否斷送了一條性命?真是讓世人遺憾無窮。也許有人會説,“別破壞現場”是一句典型的法律用語,它標誌著普通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對執法機關的尊重,即使有人為此付出生命代價,也不應受到責難。果真如此嗎?這種説法和做法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腳,能得到支援嗎?

  必須承認,“別破壞現場”的確是一句非常重要的法律語言,經常使用於執法和司法的場合,對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完整收集各種證據,尋找還原事件真相,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但也必須指出,“別破壞現場”這句極為重要的法律警示語,並不具有絕對優先的地位,特別是它絕不能優先於保護生命。換句話説,就是在事故或者案發現場出現人員受傷,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把拯救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而不能為了“保護現場”而置人的生命于不顧。

  現代法治是以人為本、權利本位的法治,人的生命健康相對於財産或其他利益總是處於絕對優先的地位。公共管理、行政執法、公正司法和公眾守法,都必須把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漠視人的生命。這是現代法治的核心價值,在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都有充分的體現,特別是在一些與公民生命健康權益密切相關的幾部重要法律中,如刑法、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體現了現代法治的這一核心價值。具體來説,刑法民法中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以及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傷亡要求車輛駕駛人和交警應先搶救受傷人員的規定等,都是人的生命健康優先的具體體現。

  對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基本精神,以“不要破壞現場”為由而置人的生命安危于不顧,並不是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而是對法律精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誤解,也是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片面理解。顯然,這種“有法律依據”的漠視生命,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和巨大的危險性。因為它以“守法的面目”出現,讓人沒有理由拒絕和質疑,比起之前出現的“別被賴上”的“善意提醒”更有説服力,對公民自覺伸出援手的救助行為也更有殺傷力。

  筆者認為,發生在合肥市的一句“別破壞現場”斷送一條性命悲劇,是一個極端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發生機率應該不高。但也正是這種極具巧合性事件恰恰給人們以強烈的精神震撼和衝擊——原來一句“合法”的話也能讓人付出生命代價,給我們的警示是振聾發聵的。它提示我們部分人對生命的敬畏遠遠不夠,對法律的理解很是支離破碎,亟須更加有力的生命教育和更加有效的法治教育。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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