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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推商標權“證券化” 閩臺先行先試

2010年11月26日 10:26:00來源:東南網

  本月22日起,臺灣企業或個人可以在大陸優先申請商標註冊權,就是説什麼時候在臺灣申請註冊某一商標,這個時間可被視為在大陸申請註冊該商標的時間,此舉可有效防範兩岸商標搶注行為。

  商標是商品留給消費者的高度濃縮印象,是品牌的載體,是銷售的先行。隨著臺商拓銷大陸內需市場的推進,商標保護日益重要。這方面,廈門邁出了具有示範性的第一步。

  最近,廈門“知識創新與智慧財産權保護協會”和臺灣“中華保護智慧財産權協會”,正式簽署了兩岸(廈門-臺北)智慧財産權聯盟合作協議,接下來將在廈門和臺北分設秘書處。這是兩岸正式成立的首個智慧財産權聯盟。

  杜絕搶注商標和“搭便車”

  臺灣 “中華保護智慧財産權協會”會長魏憶龍嚮導報記者稱,兩岸成立智慧財産權聯盟,不僅通過這個平臺讓兩岸企業的商標等無形資産得以保護,也可以更好地運用和管理好智慧財産權,把智慧財産權變成財富。

  魏憶龍表示,智慧財産權有其地域性,商標權作為智慧財産權的重要分支內容,地域性表現得更加明顯。“兩岸的商標法令為各自商標提供了保護,可是彼此間的商標沒有互換,容易造成搶注現象。”魏憶龍説。“隨著兩岸交流越來越頻繁,商標搶注或類似搭便車的情況會越來越多。”魏憶龍認為,正是在這種形勢下,兩岸 (廈門-臺北)智慧財産權聯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雙方應該據此共築安全網路,保護企業商標權。

  侵權案例

  從早期的 “阿里山茶葉”、“古坑咖啡”等臺灣商標被大陸搶注,到後來的“娃哈哈”等大陸商標被臺灣搶注,兩岸商標糾紛時有耳聞。曾有職業炒家在臺搶注福建的 “七匹狼”、“惠泉”等商標,雖然經過臺灣的“商標異議程式”索回了在臺商標使用權,但每年類似搶注商標仍然舉不勝舉。

  另外一大突出的侵權行為是“搭便車”。臺資正新輪胎2004年在廈門註冊商標,此後卻被多家公司倣冒其商標。再如,幾年前金酒公司曾做過調查,廈門銷售的金門高粱酒,假貨過半,最多的是假冒“823”紀念酒。

  推動商標權的“證券化”

  魏憶龍建議,兩岸(廈門-臺北)智慧財産權聯盟除了保護商標不被侵權之外,另一重要工作可使商標具有更高附加價值。具體做法是商標“證券化”,通過發行商標債券,幫助商標所有權人向社會募集資金,加快企業發展。

  “這個比一般股票市場操作更嚴格、嚴謹,風險相對較低,在歐美等國家已經開始運用了。”魏憶龍表示,包括商標在內的兩岸智慧財産權“證券化”的條件、時機已漸漸成熟,下一步可以開始探討。

  在魏憶龍看來,商標註冊“優先權”是兩岸商標權保護的重大進步和里程碑,而至於將來如何共同推動商標權的 “證券化”,廈門可利用已成立的兩岸智慧財産權聯盟,多做探索,為福建乃至大陸提供成功樣本。

  另外,廈門乃至福建正努力打造兩岸特色的區域性金融中心,這個中心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多個領域的全方位金融合作,以兩岸商標權為依託的債券發行,也非常切合兩岸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定位。

  優先權解讀

  今年9月12日,兩岸第五次“陳江會”簽署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正式生效,“協議”旨在保障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大陸的優先權。11月22日,國家工商總局出臺 《臺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是第五次“陳江會”協議的具體落實。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規定,自11月22日起,臺灣地區申請人自其在臺灣地區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工商總局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要求優先權。優先權被認可後,臺灣地區申請人在臺灣的第一次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即視為在大陸的申請日期。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成立商標維權的民間仲介

  除了“證券化”,閩臺還可以在哪些方面進行商標權的合作保護?廈門大學臺研院經濟所副所長唐永紅表示,閩臺可簽訂商標合作協議,就商標事務及商標保護機制進行合作,及時溝通有關政策法規,協調重大商標品牌的保護。

  同時唐永紅建議,閩臺可成立商標品牌合作機構,建立商標註冊部門聯繫人制度,建立商標品牌網站,共用兩地商標資源。他還説,除了工商管理部門,也可成立商標仲介組織,依靠民間力量實現商標推介、諮詢、維權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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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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