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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18 16:30:00
來源:華夏經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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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辦〔2016〕15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5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青海省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

  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精神,在我省全面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再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在全省企業和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為全面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工作落實,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標準統一規範、資訊共用互認、流程簡化優化、服務便捷高效的原則,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各類企業和農牧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企業”)中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在更大範圍、更深層次實現資訊共用和業務協同,鞏固和擴大“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為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降低創業準入制度性成本,優化營商環境,激發企業活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就業增加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全面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在全面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基礎上,全面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不再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原驗證和換證工作要求企業報送的事項納入企業年報內容,由企業按規定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報送截止後,工商部門定期將年報資訊批量推送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報資訊,並可根據工作實際擴大共用範圍。

  (二)完善一站式服務機制。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將“三證合一”綜合服務窗口改為“五證合一”綜合服務窗口,進一步完善“五證合一”綜合服務窗口功能,確保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辦結。全面實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記、一窗受理”工作模式,申請人辦理企業註冊登記時只需填寫“一張表格”,向“五證合一”綜合服務窗口“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相關資訊通過省發展改革委企業基礎資訊共用平臺交換,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青海)平臺公示。“五證合一”的登記條件、登記程式、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規範和營業執照樣式與“三證合一”相同。從2016年10月1日起,企業申請設立登記、原執照有效期滿、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營業執照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核發、換發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已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企業,不收繳原發登記證。2018年1月1日前,原發證照繼續有效,過渡期結束後一律使用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換發的證照不再有效。

  (三)實現部門間資訊共用互認。以統一代碼為標識,開發部門數據介面,推進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與省發展改革委企業基礎資訊共用平臺網路互聯共用,市(州)、縣(市、區、行委)級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通過本部門業務系統進行資訊共用,全面實現省內跨區域、跨部門資訊交換和數據共用,推動企業登記基礎資訊和相關信用資訊共用和應用。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等五部門“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資訊化技術方案要求,加快改造本部門業務系統,建立數據對應關係,推進數據導入、整理和轉換工作,確保共用資訊在各相關部門有效融合使用。工商部門將企業基本登記資訊及變更、登出等資訊及時傳輸至企業基礎資訊共用平臺;對企業登記資訊無法滿足社會保險和統計工作需要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計部門在開展業務工作時補充採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將在用人單位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時和依法開展統計調查任務時收集的企業相關基礎資訊,共用到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青海)平臺。發展改革委、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共同制定資訊對賬、定期資訊查詢和核實制度,確保共用資訊的準確率和完整率。

  (四)推動“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廣泛應用。改革後,原要求企業使用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辦理相關業務的,一律改為使用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仲介機構等均要在各自領域認可、使用、推廣“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督促,對已領取載入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在辦理相關事務時,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對企業持原有證照辦理的備案、審批等,不要求企業因換領載入統一代碼營業執照而再行辦理變更手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三、工作分工

  (一)改造升級業務軟體。按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資訊化技術方案,8月20日前,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梳理共用數據,並以統一代碼為標識,建立數據轉換關係。8月30日前,各相關部門改造完成各自業務系統。9月25日前,各相關部門完成相關資訊數據的導入、整理和轉換工作。

  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配合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

  (二)推進網路互聯互通。8月30日前,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資訊化技術方案完成對企業基礎資訊共用平臺的改造升級。9月10日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開發數據介面程式,完成部門業務系統與省發展改革委企業基礎資訊共用平臺的網路對接。9月20日前,完成網路調試等前期準備工作,實現網路互聯互通。

  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

  配合單位:省工商局

  (三)建立資訊共用機制。9月20日前,制定“五證合一”資訊交換、數據對賬、資訊核實和資訊查詢等相關制度,建立資訊共用、交換和互認機制。

  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

  (四)建立完善“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9月20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清理與“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相衝突的相關規章制度,在“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框架內,依法完成規範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完善工作。相關部門及時修

  改完善涉及改革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確保改革順利推進,“一

  照一碼”營業執照在各領域認可、使用、推廣。

  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

  配合單位:省政府法制辦、省工商局

  (五)切實提高業務能力。以“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規、制度規定、業務流程、文書規範、資訊傳輸、軟體操作等為重點,9月20日前,集中培訓全省“五證合一”綜合服務窗口工作人員,使窗口工作人員準確把握改革要求,熟練掌握業務流程和工作規範,提高服務效率。

  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六)繼續加強登記窗口建設。9月20日前,已建成的政府

  行政服務中心完成“五證合一”綜合服務窗口進駐工作。10月1日前,各地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制定行政相對人評議評價、績效考核等制度,推進“五證合一”綜合服務窗口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不斷提升窗口服務能力。

  牽頭單位: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配合單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主要領導親自推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倒排時間表,明確工作責任,逐項落實改革任務。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此項改革的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強化統籌協調,做好人、財、物、網路、技術等保障,對改革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中落實不到位、銜接不順暢、經費不保障、人員未解決等問題一併研究解決。確保10月1日前,全省全面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二)加強業務協同。各部門間要加強協調溝通,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狠抓工作落實。工商、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法制等部門以及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要按照責任分工,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改革任務,確保改革各環節運作順暢、依法推進。

  (三)加強業務銜接。工商部門對營業執照的換發及統一代碼的賦碼方式、對企業原證照的收繳和管理方式繼續按照《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要求實施。已按照“三證合一”登記模式領取載入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不需要重新申請辦理“五證合一”登記,由工商部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提供相關登記資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要以統一代碼為標識,做好相關資訊的導入、上傳工作,確保改革前後有序銜接。

  (四)加強督促檢查。各相關部門要制定督促檢查工作計劃,按照責任單位、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對改革進展情況進行聯合跟蹤督查,加大問責和考核力度。對工作主動、成效明顯的予以表揚,對落實不力、延誤改革的要嚴肅問責。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相關部門要做好“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宣傳解讀工作,不斷提高資訊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改革內容、準確把握改革政策、自發應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動改革落地見效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實施方案》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

[責任編輯:尹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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