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經濟開發區政策
1.原則同意對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實行封閉式的隔離管理。在實行有效的隔離監管措施後,開發區的進出口管理,以及進出口關稅和代徵産品稅或增殖稅的徵免管理,除區內進口供應市場的消費類物資外,實行保稅區的政策。
2.開發區的産業政策在不污染環境、不破壞資源、不搞重復建設的原則下,對國家産業限制的項目和行業,經批准可以在洋浦興辦。
3.凡在開發區投資的企業或項目,根據其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及投資額和企業類別,經開發區管理機構審批,其實際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採取列收列支的辦法,全額用於該項目基本建設和技術開發資金貼息,或作為政府對該項目的資本金投入。
1)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的工業項目,自項目投産之日起,3年內享受上述優惠。
(2)投資額1—5億元(含1億元)的工業項目,自項目投之日起,4年內享受上述優惠。
(3)投資額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工業項目,自項目投産之日起,5年內享受上述優惠。
(4)開發區內貿易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營業稅、屬地方收入的所得稅,按其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實行不少於50%的財政補貼。開工項目若未能按期建成投産,所延長的建設期抵減優惠期限;項目建設期從項目建築工程許可證獲得批准之日起計算。
4.開發區內企業的所得稅,除執行國家現行所得稅減免規定外,根據該企業當年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經開發區管理機構審批,其應繳納的地方收入所得稅,按經營期限,採取列收列支的辦法,用於該企業的基本建設和技術開發資金貼息,或作為政府對該企業的資本金投入。
(1)從事工業、交通運輸等生産性企業,經營期限在2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地方收入的所得稅第1至第10年全額列收列支,第11至第20年半額列收列支。
(2)從事工業、交通運輸等生産性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屬地方收入的所得稅第1至第6年全額列收列支,第7至第10年半額列收列支。
(3)從事工業、交通運輸等生産性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屬地方收入的所得稅第1至第4年全額列收列支,第5至第10年半額列收列支。
(4)從事工業、交通運輸等生産性企業,在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當年可以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5)從事服務性(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企業,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或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至第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6)從事經批准經營其他行業的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7)開發區外籍(含港澳臺)職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減半列收列支,用於個人購房、建房、住房補貼;開發區內有發明專利的境內外人員,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60%列收列支,用於個人的科研補貼。
5.經批准在開發區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凡來源於海南省內的營業收入,從註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營業稅。
6.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人員在開發區內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購置之月份起,其房産稅5年內列收列支,全部用於購房、建房補貼。
7.開發區內企業城鄉建設維護稅5年內列收列支,全部用於該企業的基本建設;企業的教育費附加5年內列收列支,全部用於企業的職工培訓。
8.企業以房地産在開發區內投資入股,不視同交易。
9.開發區內投資的項目,可根據其投資規模減免項目報建費。
10.開發區內企業可依照稅法規定加速固定資産折舊,無形資産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在5年內進行攤銷。
11.開發區內註冊的企業,經過進口經營權登記,都可以在區內自營進口業務。
12.開發區從境外進口供開發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生産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供開發區加工出口産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裝材料、轉口貨物,供開發區市場銷售的消費類物資,以及在開發區加工運輸出境的産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領進出口許可證。
13.從境外進口的原材料,在開發區內加工後銷往非開發區時,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産品,出區時按進口貨物品名交驗許可證;經加工或加工前不屬許可證管理的産品,免領進口許可證。
14.從非開發區運往開發區加工的産品,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在離境時按進區貨物品名交驗出口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加工後或加工前不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免領許可證。
15.海關對開發區加工貿易所需進口料件、轉口貨物、倉儲貨物和由開發區運往境外的出境貨物,實行備案制;對開發區與非開發區之間進出的貨物和區內企業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機器設備、管理設備、辦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員所需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稅物品,實行報關制。
16.開發區進口下列貨物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區內生産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
(2)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産、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
(3)區內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
17.開發區內企業生産的産品,以及利用區外原材料區內實質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産品出口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18.開發區企業進口為生産出口産品所需要的原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材料,以及倉儲貨物和轉口貨物,予以保稅;開發區內企業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電視機、電冰箱、餐料等20種商品,可以在開發區內保稅使用。
19.開發區內機構一般貿易以及除保稅貿易外的其他貿易項下進口,應當首先從其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外匯賬戶內資金不足或者沒有外匯賬戶的,應當持所有外匯賬戶對帳單以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售匯通知單或備案表到區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20.開發區內機構進口自用的減免稅貨物,應當憑海關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批准免稅的證明文件、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售匯通知單到區內金融機構辦理購付匯手續。
21.開發區內機構服務貿易項下、資本項下外匯收支,按照區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海南臺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