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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佈《關於支援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在粵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

2021-05-31 09:05: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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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5月31日訊 為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關於支援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機遇,支援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參與廣東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林業高品質發展,廣東省政府臺辦、農業農村廳、林業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資訊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水利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供銷社、農墾集團、海關總署廣東分署、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近日制定支援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在粵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1.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

  2.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以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

  3.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依法取得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以及林木使用權的,可以依照不動産登記有關規定申請不動産權登記,由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完成登記後,核發不動産權屬證書。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

  4.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國家和省設施農業、林業用地管理政策規定,從事農業種植養殖生産活動。將與生産農産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污處置、檢驗檢疫,以及為生産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規使用一般耕地。以上範圍之外設施農業用地類型可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等農村二三産業用地。(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5.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我省從事農林領域生産經營且按規定投保政策性農業、林業保險的,按廣東居民和企業同等條件享受農業、林業保險保費補貼等相關惠農政策。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保費補貼,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與承保的有關保險經辦機構定期進行結算撥付。(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6.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我省從事農林領域生産經營的,可按廣東居民和企業同等條件申請信貸擔保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分別與農業、林業信貸擔保機構商談擔保業務需求或向財政部門提出創業擔保貼息申請,相關單位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支援。鼓勵有條件的地市對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進行農業生産基地建設、農産品加工設施、農業投入品採購及農産品收購等生産經營貸款的給予貸款貼息補助。(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7.符合條件的臺資農業企業可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行直接融資。鼓勵和支援金融機構創新信用評價模式,在有效做好風險防範的前提下,針對臺灣同胞和臺資農業企業融資需求特點,加大涉農融資産品創新和信用貸款投放力度,提高臺灣同胞和臺資農業企業信用貸款比重。(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不分牽頭單位,按各自職責分工。)

  8.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我省農林領域發展並從事相關業務,符合涉農補助資金支援條件的,可與我省居民和企業同等條件申請相關涉農補助資金支援。(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財政廳)

  9.在我省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臺資經營主體,所經營的農業綜合生産能力提升工程、品質興農工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培育工程、農村綠色發展工程等項目,可與我省經營主體同等條件申請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10.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實施農機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種的項目地區開展作業,可按規定同等申請作業補助。(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11.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我省報廢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農業機械,符合《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明確的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的,可與我省居民和企業同等條件申請報廢回收和補貼。(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12.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我省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可與我省居民和企業同等條件申請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13.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來粵發展高效種養、冷鏈物流和農産品加工。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參與我省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運營,參與産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建設且符合條件的,可與我省居民和企業同等條件申請享受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批發市場等項目運營的相關資金支援。對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我省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産用電價格。(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14.鼓勵臺資企業從事農業生産經營活動,支援臺資企業來粵投資生態農業、觀光農業、精緻農業、體驗農業、現代農産品加工業,參與廣東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

  15.鼓勵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參與我省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參與廣東優勢特色農産品開發、農村人居環境(含農房)整治、美麗鄉村、鄉村旅遊、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鄉村生態宜居建設項目,符合項目申報指南的,可與我省居民和企業同等條件申請享受相關支援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16.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我省參與重型農機、漁業裝備、智慧農業、綠色投入品等領域的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鼓勵和支援臺灣科研人員和企業牽頭或參與申報國家級、省級重點科研項目,鼓勵臺灣科研人員參與廣東省相關科研項目,並在農業先進技術、人才、設備、管理等方面加強交流合作。(省農業農村廳、省科技廳)

  17.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參與我省造林綠化、生態保護修復和森林生態旅遊、森林康養、木本糧油以及林下經濟等林業生態産業。(省林業局)

  18.支援在粵臺灣同胞臺資企業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19.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依法投資我省畜牧水産養殖業、苗種場等,可與我省居民和企業同等條件申請享受農業林業相關優惠政策措施支援。(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20.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依法同等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簡化審核流程和申請材料,加快審核進度,工程建設、林木良種培育、造林種草、防沙治沙、經濟林生産經營、林草種苗生産經營,可同等參與林草業重點龍頭企業推薦、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申報。(省林業局)

  21.符合審批條件的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以依法辦理在粵林木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和申請林木品種審定。從事林木種苗生産經營和申請品種審定的具體事項,可在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政務服務網查詢。(省林業局)

  22.在粵辦理了營業執照登記的臺資企業申請辦理進出口林木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需經過省林業局審核出具意見後報國家林草局審批。自貿區辦理苗木進出口許可證及其事項的,可以直接報國家林草局審批。省林業局將大力支援臺灣同胞從事林木種苗進出口工作,簡化審核流程和申請材料,加快審核進度。(省林業局)

  23.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以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與廣東農墾包括農場在內的各級企業開展合作,重點鼓勵在高品質農産品新品種培育、高效環保農業新技術開發及應用等方面合作,合作方式包括租用農墾土地設立獨資企業,或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産、土地、有價證券、專利或專有技術等不同資産形式共同設立新項目企業或合作雙方互相參股、控股等合作,促進粵臺兩地農業資源資産整合、産業優化升級。(省農墾集團)

  24.支援有條件的地區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深化兩岸農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産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省農業農村廳)

  25.臺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可參與我省農民農業專業合作社建設,運營管理規範、服務成效明顯、市場競爭力強的合作社,可按規定申報省級農民農業專業合作社示範社。(省農業農村廳)

  26.鼓勵和支援我省國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涉臺農業園區發展,支援臺灣農民、臺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臺資農業企業參與涉臺農業園區建設,入園臺資農業企業可享受促進涉臺農業園區發展的優惠政策。我省符合條件的涉臺農業園區可按規定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産業園、國家農村産業融合發展示範園。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按規定申報新設臺灣農民創業園,統籌資金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和農林業設施投入。(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27.鼓勵和支援臺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來粵從事規劃設計工作。(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

  28.臺灣同胞在我省從事農漁業生産,可與我省居民同等條件申請接受創業培訓,紮根鄉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納入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範圍。(省農業農村廳)

  29.支援我省擁有水利先進實用技術的臺資企業積極申報先進實用技術納入“水利科技推廣指南”,並通過“水利科技推廣指南”提高科研技術成果轉化水準。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與我省企業同等條件直接向廣東省水利水電技術中心申報,或通過企業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省水利廳)

  30.支援我省從事工業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研發和生産的臺資企業申報國家工業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省水利廳、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31.鼓勵支援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我省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産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制定、實施,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省市場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32.臺資農業企業可與我省企業同等條件申報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創立自主品牌。鼓勵本地企業與臺灣農業技術管理研發團隊合作,臺商臺企可以技術、人才、管理的形式入股合作創辦合資企業。(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

  33.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參與我省組織的境內外農産品展示和銷售活動。支援臺資企業採取網上銷售、直播帶貨、場景體驗等拓展內銷市場;支援臺資企業對接電商平臺;鼓勵各大電商平臺設立臺資企業“外貿轉內銷”專區;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出口産品轉內銷線上展會;支援臺資企業參與中國加工貿易産品博覽會和“粵貿全國”活動。(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34.支援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對接廣東省供銷社電子商務平臺,為在粵臺資企業優質農副産品銷售提供高效便捷渠道;支援在粵臺資企業農副産品進入東西部協作市場廣東供銷館、供銷社系統農副産品銷售企業的線下實體店銷售,並參與特色農副産品進社區、進機關、進企業、進醫院、進學校等系列活動。支援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與粵港澳大灣區(廣東惠州)綠色農産品生産供應基地、廣東供銷農産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業務對接,開拓粵港澳大灣區市場。(省供銷社)

  (台灣網、廣東省委臺辦聯合報道)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