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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北海市發佈《關於進一步促進北海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21-01-07 11:22: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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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廣西北海市舉行新聞發佈會。(圖片來源:廣西北海市臺辦供圖)

  台灣網1月7日訊 2020年12月30日,廣西北海市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關於進一步促進北海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北海40條”)。以下為措施全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自治區的一系列惠臺政策,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投資、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等方面提供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促進北海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助推兩岸融合發展,結合北海實際,現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落實臺資企業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的同等待遇

  (一)支援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參與國家發展規劃、廣西和北海發展計劃建設。(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旅遊文體局、衛健委、市場監管局、海洋局、行政審批局、投資促進局、金融辦)

  1.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北部灣經濟區、廉州灣新區建設、向海經濟發展、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桂臺産業合作北海示範區建設。鼓勵臺灣地區企業在北海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研發中心等,並同等享受北海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

  2.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發展計劃、“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廣西和北海系列經濟發展計劃,在北海投資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加工貿易、冷鏈物流、大健康産業、休閒觀光農業、高效節水灌溉、會展服務等重點領域産業,相應享有與北海企業同等支援政策。

  3.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在考察、對接、項目落地等方面,給予積極協調和輔導;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項目納入北海市“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儲備庫,並向自治區推薦。

  4.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在廣西及北海舉辦的中國-東盟博覽會、北海南珠節等各種博覽會、投資合作活動、會展和商務活動,併為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落實臺灣同胞在北海投資考察、企業註冊登記、項目建設、生産經營等經濟活動的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局、行政審批局、投資促進局、市場監管局、臺辦)

  1.臺灣同胞在北海投資考察、洽談項目,由專門部門負責接待推介,對接服務。

  2.臺資企業在開辦註冊、工商登記、水電獲得等行政審批工作流程和辦結時限上,同等享受北海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

  3.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投資項目可按規定申請市級重大項目,並優先推薦為自治區級重大項目,申報成功的,同等享受配套的優惠政策。

  4.落實市領導聯繫重點臺資企業和重大臺資建設項目制度。市領導通過走訪調研、召開協調會等形式,及時解決項目建設和企業生産經營遇到的困難問題。

  5.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由市非公辦商市臺辦,安排市營商環境監督員聯繫重點臺資企業和重大臺資建設項目,暢通企業反映困難問題和訴求的渠道,宣傳全市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並督促相關部門抓好貫徹落實。

  (三)落實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在北海從事農業生産經營活動的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海洋局、市財政局)

  1.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運用臺灣的新品種、新技術、新理念、新模式,助推北海農業發展和鄉村振興。

  2.臺資農業企業同等享受申報農機購置補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等政策性補貼。

  3.臺資農業企業按規定可申報各級産業化龍頭企業、廣西各級現代特色農業示範基地,並同等享受相關支援政策。

  4.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發展設施農業,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範圍的臺資農業項目,生産設施、附屬設施用地,同等享受設施農業用地有關規定,實行縣級備案制;發展大棚果蔬産業的,按照《北海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北海市發展大棚果蔬産業項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給予獎勵。

  5.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農業企業創建桂臺農業合作示範基地、兩岸農業産業合作示範基地、兩岸技術引進示範交流基地。

  6.從事農産品初加工業的臺資企業,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促進農産品加工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規定,同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7.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農業企業申請“三品一標”,參與北海市“品牌建設行動”,打造具有臺灣風情和北海特色的農業品牌。

  (四)落實臺資企業在實施産業轉型升級、技術改造、創新産品研發、科研項目申報和團隊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

  1.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培育、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國家首臺(套)産品的評定,同等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促進産品研發和示範應用;對購置首臺(套)産品的臺資企業,給予同等的政策支援。

  3.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科技領域的重大研發項目,同等享受專項資金政策。

  4.臺灣地區科研機構、企業、高等院校在北海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北海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同等享受《北海市支援頂尖人才和領軍型人才及其團隊創新創業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落實臺資企業在智慧財産權申請、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同等支援獎勵政策。(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

  1.鼓勵臺資企業開展智慧財産權合作,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等。

  2.支援臺資企業、研發中心申請PCT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實用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或通過相關專利申請的,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資助和獎勵辦法》進行資助或獎勵。

  3.支援臺資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技術成果進入北海進行交易、轉化,同等享受相關智慧財産權激勵政策。

  (六)落實臺資企業依法享受北海企業同等稅收優惠和扶持獎補政策。(責任單位:市各行業主管部門、稅務局、財政局)

  1.對符合重大項目申請條件的臺資企業投資項目,可同等按照有關激勵辦法申請獎勵。

  2.符合促進西部大開發、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臺資企業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3.臺資企業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同等適用相關優惠政策。

  (七)落實臺資企業土地市場的平等主體待遇,保障臺資企業投資項目用地供應。(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局、海洋局)

  1.符合自治區、市政府確定的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臺資項目,以及以農、林、牧、漁業産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臺資項目,在工業用地出讓底價不低於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對其他工業用地項目,在不低於國家統一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前提下,可適當調低出讓底價。公共碼頭項目以及港口、倉儲物流項目建設用地,土地出讓價格最低標準可按出讓地塊所在地基準地價的70%執行。

  2.對於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養殖用海,減半徵收海域使用金;建設海洋牧場、人工漁礁等公益性事業項目免收海域使用金;對10米等深線外的深海養殖用海免收海域使用金。

  3.臺資企業可通過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允許在出讓合同中按相關土地優惠政策,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的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對生産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的土地破壞進行復墾,復墾達到驗收標準的,不再收取土地復墾費。

  (八)落實臺資企業依法參與北海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國資委)

  1.鼓勵和支援臺資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參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參與國有企業項目投資。

  2.依法保護臺資企業在參與混合所有制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産權權益。

  3.臺資企業在參與北海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土地處置和變更登記的,相關土地部門要提供政策指導,為企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開展土地處置和變更登記提供便利。

  (九)臺資企業在北海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在北海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市政管理局)

  (十)落實符合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公平參與北海市各級政府採購活動的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政府採購中心、財政局)

  (十一)支援臺灣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北海開展各類業務,鼓勵本地金融機構積極為臺灣同胞開展業務活動提供相關便利。(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1.支援臺灣有條件的金融機構依法在北海以獨資或合資的形式設立總部,開設分支機構或與我市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務。

  2.支援北海各類金融機構為我市中小微臺資企業、臺灣同胞提供便捷開設賬戶、電子支付、投資理財、融資等服務。

  3.支援北海徵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與臺灣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依法開展業務合作。

  4.鼓勵臺灣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入駐我市紅樹林現代金融産業城,參與北海市紅樹林現代金融産業城項目建設。

  (十二)鼓勵符合條件具有資質的臺灣養老、醫療機構在北海發展。(責任單位:市民政局、衛健委)

  1.臺灣同胞可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興建、運營養老設施和提供養老服務,並依法到自治區民政廳進行備案。

  2.鼓勵臺資養老機構通過“ppp”合作、提供購買服務等方式參與北海“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地區”的改革建設。

  3.支援有條件的臺灣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在醫療領域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在北海與當地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合作經營。

  (十三)鼓勵臺資企業加強社會合作,融入當地發展,促進合作雙贏。(責任單位:市臺辦、北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北海工業園區管委會、人社局、財政局)

  1.支援臺資企業和所在園區管委會與北海相關高等職業院校達成合作協議,利用課程培養方案和寒暑假期安排學生入企實習實踐,助力企業解決季節性缺工問題和為社會培養優秀人才。

  2.鼓勵北海臺資企業積極申報北海就業見習基地,對成功申辦的見習基地,吸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見習,按規定支付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補助併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單位,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

  3.鼓勵臺資企業打造“扶貧車間”,助力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

  二、促進臺灣同胞學習、創業、就業與北海居民同等待遇

  (十四)落實臺灣同胞子女學前教育和中小學入學、就讀與北海戶籍居民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1.經批准設立的公辦和民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教育機構原則上都可以接受臺灣同胞子女就讀,就讀條件與北海戶籍居民同等待遇。

  2.被認定為高層次人才臺灣同胞的子女入學就讀,按照《北海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可按高層次人才臺灣同胞意願為其子女辦理入學手續。

  (十五)臺灣省籍學生參加中考、高考依法享受相關政策照顧。(責任單位:市教育局、臺辦)

  1.參加北海市中考的臺灣省籍學生,可按當年發佈的初中學業水準考試和高中階段招生工作方案依法享受中考加分政策照顧。

  2.在北海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學生,可按自治區有關規定申請高考加分。

  3.具有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戶籍學生可參加教育部統一組織的華僑港澳臺聯合招生考試。

  (十六)臺灣同胞按規定可在北海參加各項職業培訓、職業能力考核和職業資格考試。(責任單位:市司法局、人社局、衛健委)

  1.臺灣同胞可按規定參加各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進行職業技能等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參加相關職業培訓。

  2.臺灣同胞參加考試(培訓)方式、考試(培訓)內容、收費標準、分數線等均與北海考生相同。相關考試、考核及培訓的具體事項,由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部署制定。

  3.臺灣同胞參加各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通過並取得資格證書後,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執業註冊。

  4.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在北海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只需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

  5.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北海申請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十七)在北海的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等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都可同等參加相應的系列、級別的職稱評審,在臺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從事技術工作年限,同等視為本人的專業工作業績和專業技術工作年限。(責任單位:市人社局、科技局)

  (十八)臺灣同胞在北海就業創業同等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扶持補貼等政策。(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財政局、稅務局)

  1.對畢業年度臺籍高校畢業生(指在內地高校就讀畢業的臺籍學生,下同)自願參加創業培訓,並通過培訓獲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按《北海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補貼標準進行補貼。

  2.臺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持《就業創業證》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畢業5年內首次在北海市內創辦小微企業並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臺籍高校畢業生,按照相關標準同等給予補貼。

  3.臺灣同胞創業入駐北海創業孵化基地,在準入條件、創業指導、場地用水用電補貼、政策扶持、市場推廣、事務代理等方面享受與其他入駐創業者同等待遇。

  (十九)支援臺灣青年到北海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參加北海“青創杯”,參與創建桂臺(北海)青年創新創業基地。(責任單位:市臺辦、團市委、科技局、人社局)

  (二十)在北海生活的臺灣同胞可從事網約車經營和提供駕駛服務,在申請公司運營資格、車輛運輸資格、駕駛人員資格的流程和認定辦法,按《北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執行。(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行政審批局)

  (二十一)臺灣同胞取得祖國大陸認可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符合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條件的,可以通過公開招聘應聘到我市各級政府直屬及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就業。(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人社局)

  三、積極為臺灣同胞在北海生活提供便利

  (二十二)加快推進銀行、醫院、交通、人才招聘等公共服務場所繫統設備的完善升級,逐步推動臺灣居民居住證、臺胞證在北海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人社局、交通運輸局、衛健委)

  (二十三)在北海生活、工作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臺灣同胞,可按相關規定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流程、“三審”內容與其他申請人實行一致管理。(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二十四)支援在北海就業的臺灣同胞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責任單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1.在北海就業的臺灣同胞可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與北海當地繳存職工一視同仁。

  2.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臺灣同胞,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個人公積金住房貸款等權利。

  3.在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4.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臺灣的,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二十五)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用人單位聘用、招用的臺灣居民,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責任單位:市人社局、醫保局)

  (二十六)在北海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北海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醫療機構在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還應為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符合臺灣地區健保機構退費要求的醫療文書。(責任單位:市衛健委)

  (二十七)在北海認定為各行業高層次人才的臺灣同胞,其資助補貼、戶籍辦理、住房、就醫、職稱評聘、配偶就業以及各類生活保障方面實行“一站式”服務。(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衛健委、醫保局、科技局)

  (二十八)長期在北海生活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臺灣同胞可同等享受低保待遇;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臨時救助;在北海亡故的,同等適用殯葬惠民政策。(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二十九)臺灣同胞可憑臺灣居民居住證、臺胞證,可同等享受市內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指定景區景點、公共交通等優惠服務待遇。(責任單位:市旅遊文體局)

  (三十)市臺辦聘請法律顧問,為在北海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義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同等享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責任單位:市司法局、臺辦)

  (三十一)設立北海市臺胞臺商服務中心,為臺灣同胞提供政策諮詢、投資服務、投訴接待、緊急救助等方面的服務。(責任單位:市臺辦)

  四、進一步深化社會文化交流合作

  (三十二)支援和鼓勵臺灣青少年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産保護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共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責任單位:市臺辦、教育局、旅遊文體局)

  (三十三)支援臺灣同胞參與廣西壯族“三月三”等少數民族民俗文化活動、北海疍家民俗活動和客家聯誼活動,併為臺灣同胞參加活動提供必要便利。(責任單位:市臺辦、民族宗教僑務局)

  (三十四)支援臺灣青少年參加我市高等院校、中小學及有關單位開展對臺青少年文化交流活動,併為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責任單位:市臺辦、教育局、市財政局)

  (三十五)支援臺灣同胞參加國家及北海各級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專門獎項和榮譽稱號評選。(責任單位:市臺辦、外事辦)

  (三十六)鼓勵臺灣同胞加入北海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責任單位:市民政局、總工會)

  (三十七)鼓勵我市教育文化科研機構與臺灣相應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的合作研究和成果應用。(責任單位:市臺辦、教育局、民族宗教僑務局、旅遊文體局)

  (三十八)支援臺灣有關協會、同鄉會和基層民眾來北海參訪交流,加強相互了解,推動民間基層交流。(責任單位:市臺辦)

  五、附則

  (三十九)以上措施與國家、自治區和北海市現行其他政策出現交叉或不一致的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與國家、自治區現行其他規定出現衝突的,以國家、自治區規定為準。

  (四十)以上措施執行期限內,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責任編輯: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