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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頭條:政務失信如何治?

2017年04月19日 10:16:30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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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政務失信如何治?(法治頭條)

  前不久,一條新聞引起社會關注:由於在一起案件判決執行中違反財産報告制度,並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政府被依法納入失信人名單,當地領導今後在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時受到影響,同時不能在星級以上酒店消費。

  政府也失信,失信也被懲,這在很多人看來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如今成了現實。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強,黨的十八大以來,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基礎性工程,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正在積極開展,效果逐步凸顯。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堅決治理政務失信。”如何把這項工作引向深入,防止政務失信的發生?本報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政務誠信建設的“四梁八柱”正在建立健全

  通俗地説,失信就是爽約,就是把承諾的事變成了“空頭支票”,對要求履行的責任“推三阻四”。大多數人對此有一個共同感受:不值得信賴,不願與其合作。如果失信的主體不是某個人、某個企業,而是廣大群眾的代言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政府,那麼它帶來的影響可能是不可估量的,這事關民心得失、政府公信、國家安定。

  近些年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政務誠信建設。2014年6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明確把“政府誠信”作為社會信用建設四大領域之首,要求政府以身作則,帶頭推進政務公開,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資訊,提高決策透明度,以政務誠信示範引領全社會誠信建設。

  2016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其中明確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為進一步推進政務誠信建設,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從要求公開各級政府和公務員政務失信記錄,到明確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毀約,從明確將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市場公平交易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再到探索構建廣泛有效的政務誠信監督體系,《意見》擊中要害,政務誠信建設的“四梁八柱”正在建立健全,政務失信的“高壓線”正在架起。

  誠信體現在公共事務治理的方方面面

  “事實上,一些地方已經感受到政務失信對當地形象和經濟發展造成的負面影響。政府如果欠了企業的工程款,下次再談什麼招商引資、政府工程,都沒有權威和底氣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説。

  記者通過檢索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現,政務失信的主體既有縣市、鄉鎮人民政府,也有政府所屬部門或機構,如辦公室、招待所等。在失信行為上,作為行政主體,一些地方政府因不履行行政訴訟裁定中的義務,如資訊公開、執行行政處罰等,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作為民事主體,一些地方政府因賒欠工程款、借貸款、徵收補償金等原因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以打白條、賴賬為例,政府之所以敢於這樣,就是因為前期缺少強有力的約束、懲戒措施,失信成本低。尤其是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上,政府是比較強勢的,招商引資企業、政府工程合同的簽約方即便利益受損了,但真要‘硬碰硬’,恐怕思想上、行為上都要費一番週折。”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進一步分析,“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官員個人,都覺得這是‘公事’,不太擔心自身會被問責懲戒,並且由於考評機制不科學,少數基層政府盲目舉債發展,而且往往新官不理舊賬,進一步導致歷史性欠債無法償還。”

  值得注意的是,政務失信還有一個表現——官員失信。比如為降低金融風險,很多基層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指明需要公職人員擔保,結果很可能是貸款人未如期還貸,擔保的公職人員成為“老賴”了。

  如今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政務失信不再僅僅是一種司法裁決後表現出來的行為,不再僅僅是指一次次政府工程合同的不履行、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不兌現、民生權益保障的不到位,而是延伸拓展為一種社會公眾評價,體現在公共事務治理的方方面面,凡是影響政府公信力的行為,都應該高度關注和認真對待。

  “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項目建設、重要政策出臺具有隨意性,基於個別領導意志、社會輿論壓力等不同原因,有時候會出現出爾反爾、朝令夕改的情況,讓企業、群眾無所適從。一些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也沒有充分了解實際情況、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容易出現雷人政策的情況,這不僅難以讓群眾接受,反而也會有損政府公信力。”王敬波舉例説。

  “如今各級政府都在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可是一旦發生災難、事故等突發事件,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抱著捂、瞞、欺等不恰當態度,資訊發佈仍然存在不及時、不全面、不到位等情況,甚至有時候採取否認的態度。等到各類傳言、謠言滿天飛了,政府這才不得不‘認賬’。”汪玉凱表示,這些行為同樣應該屬於政務失信。

  著力打造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陽光政府

  政府誠信是社會誠信的標桿,更是國家治理的重要資源。目前我國已採取一系列舉措,堅決治理政務失信,但是這項工作需要標本兼治,任重道遠。

  “事在人為,政府誠信建設是每一個公務人員的事情,要進一步健全乾部考核評價體系,尤其是加強‘官德’考核,建立官員誠信檔案,落實好把失信記錄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依據的部署要求,促使官員把誠信原則貫穿于履職的全過程。”北京大學燕繼榮教授還表示, “此外,在對一些地方和領導幹部的政績考核中,不能只看GDP等發展效益,忽略了當地的基礎條件、自然資源等,只有考核評價牢牢堅持實事求是、緊密聯繫實際,政府工作才可能會腳踏實地,否則就會迫使一些人‘有多大膽做多大事’,出現一些欺瞞社會、傷害群眾的行為。”

  “如果一個政府不講誠信,同樣是違背了法治原則的。”王敬波認為,把誠信落到實處,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務誠信建設法規規範,確保政務誠信建設有章可循、政務失信的監督問責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日常行政活動的相關立法,減少法律空白和盲目並予以嚴格實施,確保每一項行政活動都在法律軌道上進行,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人為因素帶來的失信行為。

  此外,多位專家表示,與其利用各種舉措防範政務失信的發生,不如下大力氣打造責任政府,優化群眾辦事的每一個窗口,嚴格執法人員的每一次執法行為,政府決策必須多聽取群眾意見,夯實基層基礎及時解決問題,同時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通過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