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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與自治相統一 推動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2017年03月22日 09:04:17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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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多元主體之一,也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參與者、實踐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組織發展較快,但也面臨法規制度建設滯後、管理體制不健全、支援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係,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進一步推動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必須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相統一,充分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治良性互動。

  突出黨建引領。黨的十八大報告要求,加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力度。習近平同志指出,社會組織面大量廣,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十分重要;越是情況複雜、基礎薄弱的地方,越要健全黨的組織、做好黨的工作,確保全覆蓋,固本強基,防止“木桶效應”。新形勢下,只有扭住黨建這個“牛鼻子”,社會組織才能保持正確發展方向、實現持續健康發展。在實踐中,應不斷完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有效提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水準,更好引領社會組織發展方向,把黨的組織優勢轉化為社會組織發展優勢。

  加強立法規範。依法自治是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國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擴大對外交往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但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難以滿足社會組織快速發展和參與社會治理的需要。這就要求加緊從頂層設計的角度對社會組織依法自治進行整體規劃。可以研究制定社會組織法,對社會組織的職權與職責、角色與地位等作出明晰具體的規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行業協會、商會、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的相關法律規範,明晰其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支援和鼓勵其充分發揮作用。

  推動政社分開。政社分開是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前提。它不是削弱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也不是政府退出社會,而是在繼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過程中,厘清政府職能邊界,優化政府職能;通過培育發展、孵化支援、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組織。其中有兩個關鍵問題需要引起重視:一是政府在轉移職能的同時也應下放相應的權力和資源,確保對接的社會組織有能力承擔相應的職能和責任;二是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實現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徹底脫鉤,使其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獨立主體。

  堅持放管並重。推動社會組織依法自治,關鍵在於正確處理“放”與“管”的關係,既要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積極扶持,又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一方面,完善社會組織監管機制,健全各類社會組織法人治理、資訊公開和聯合監管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業協會評估制度,健全退出機制,形成社會組織自我管理、社會監督、政府監管、有序退出的綜合治理機制。另一方面,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管理,樹立需求為本和績效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評估指標體系和第三方評估機制,強化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資金專款專用、安全高效;規範政府購買社會服務行為,推動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有機結合,逐步形成政府監管、法律監管、社會監管三位一體的綜合監管體系。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