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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數據開放共用助推國家治理現代化

2022-11-11 08:32:00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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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濤(湖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湖北省社會科學院分中心研究員)

  公共數據開放共用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部門或機構在保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通過數據開放平臺向社會提供可供開放、共用、利用的公共數據的活動。公共數據是社會的公共資源,實現其最大限度的開放共用、開發利用,能夠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一方面,公共數據開放共用有助於推動公共服務透明公開,增強數字政府效能,其開放共用的範圍、程度和效果是政府數字化轉型的重要衡量指標;另一方面,公共數據開放共用有利於推動資源整合,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挖掘分析,提升公共服務的精準性和有效性,進而優化革新社會治理流程和方式。為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共用”,要求“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推進網路強國建設,加快建設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以數字化轉型整體驅動生産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以公共數據開放共用助推國家治理現代化,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著力。

  優化公共數據開放共用平臺。公共數據開放共用的最終目的在於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加工、利用,使其釋放生産要素價值。數據開放共用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難題,是消除資訊孤島、打破數據壁壘,而構建全國範圍內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共用平臺,有助於實現公共數據應聯盡聯、有效對接。《國務院關於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構建統一規範、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國家公共數據開放平臺”。數據開放平臺是連接公共數據發佈端與獲取端的載體,是統籌公共部門數據資源管理、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共用的關鍵環節,發揮著促進數據開放、流動、利用和吸引各方參與的作用。優化公共數據開放共用平臺,應確保平臺的統一規範,通過制定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管理制度,實現所有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統一依託國家開放平臺系統向社會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形成標準化、協同化的數據開放服務;確保平臺的互聯互通,優化平臺的發展模式和定位,通過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開放共用平臺,推進數據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匯聚和利用;確保平臺的安全可控,探索構建統一的國家公共數據開放平臺和開發利用端口,優化擴大衛生、交通、氣象等數據及基礎公共資訊數據安全有序開放。

  構建完善的分類分級制度。數據安全法規定,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洩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對公共數據開放共用進行分類分級,可以為平臺掌握開放共用數據的安全水準、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提供有效依據,並根據不同場景下數據的屬性與功能,為其匹配相應的權屬機制、流通規則、風險監測手段。構建完善的分類分級制度,一是要構建分類分級的公共數據開放共用原則和方法,根據公共數據開放共用的條件、類型、領域、監管措施,將開放共用的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以及不開放三個類別,優先推動民生保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公共數據向社會有序開放共用。二是按照公共數據開放共用分類分級規則,結合公共數據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和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列明可以向社會開放共用的公共數據。三是在已有數據分類分級的基礎上,不斷總結實踐經驗,通過完善有關制度,結合典型的公共數據開放共用場景完善配套的安全法律法規,為數據開放共用提供更加明確的統一指引。

  構建完整的公共數據開放共用標準體系。國務院印發的《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提出,“提升政府數據開放共用標準化程度”“制定實施政府數據開放共用標準”“建立標準規範體系”。公共數據開放共用標準規範的缺失,不僅會造成數據集異構分散、難以整合、價值流失,也不利於公眾對公共數據的共用和利用。構建公共數據開放共用標準體系的目標是通過制定和發佈統一的數據標準,結合製度約束、系統控制等路徑,實現公共數據的完整性、有效性、開放性和共用性管理,為數據利用提供規範有效依據。第一,公共數據開放共用應當規範化、標準化、透明化,建立統一的數據標準體系,科學、規範設置數據標準分類、數據標準設計、數據標準發佈、數據標準執行以及數據標準運營維護。第二,統籌公共數據開放利用、隱私保護和公共安全,加快建立數據資源産權、交易流通、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範。第三,加快構建公共數據創建、選擇、描述、發佈、利用、管理和評估標準體系,協調好各部門提供的數據資源,建立不同模式、多種渠道的數據開放共用機制。

  完善與數據治理相適應的法規體系。完善的公共數據開放共用法規體系,不僅可以鼓勵社會公眾對數據進行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深入挖掘數據的經濟社會價值,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而且可以將公共數據開放共用納入法治化軌道,築牢數據安全的法治屏障。我國數據安全法、網路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對數據安全以及公共數據開放共用有所規定,國家標準《資訊技術 大數據 政務數據開放共用 第1部分:總則》規定了政務數據開放共用的系統參考框架和總體要求。面向未來,還要持續抓好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貫徹落實,堅持開放共用和安全可控並重,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協同治理法規體系,細化完善配套措施,推動及時修訂現行法律法規中與公共數據開放共用不相適應的條款,並適時制定全國性統一的數據開放共用法律制度,做到既能確保數據安全,又能更好滿足公眾對開放共用公共數據獲取和利用的需求,打造數字經濟發展新優勢。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