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為暑期工撐起權益保障之傘

2022-07-11 08:59:00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字號

  【光明時評】

  作者:秦川(媒體評論員)

  又到一年暑假時,不少在校生走進企業,或實習或做兼職。有媒體梳理以往案例發現,發生在在校生身上被欠薪、無福利等權益遭遇“缺斤少兩”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於缺少勞動合同,難以認定勞動關係,許多暑期工面臨維權難題。

  在近兩年的就業大潮中,暑期工並不好找,“今年缺的不是人,而是工廠的崗位”。據報道,今年6月初,在珠三角一些地方,暑期工本就不高的工價也出現一定程度的下降,算下來,一個月到手的酬勞委實不高。

  暑期工不易。辛苦勞作,用稚嫩的肩膀扛起生活的壓力,該拿的報酬卻不能全到手,該享受的權益卻“缺斤少兩”,這種傷害對他們實屬不公,更是挑戰了法律法規的尊嚴。

  需要厘清的是,在校生在暑期打工,跟正常簽訂勞動合同就業並不相同。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在校生跟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並不適用於勞動法,用人單位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暑期工往往無法享受勞動法保障,比如,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就不適用他們。

  同樣應看到,在校生跟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不等於他們就該被“盤剝”。如果在校生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用人單位不能當甩手掌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更重要的是,企業和暑期工形成了雇傭和被雇傭關係,有了這層關係,暑期工的權利就受民法典關於雇傭關係的相關法律保護。換言之,用人單位該承擔的責任不應缺席,該保障在校生的權益不應躲避。儘管暑期工的待遇協商而定,但並不代表他們沒有話語權和自主權,他們該得到的報酬,企業一分都不能剋扣。

  當在校生出去找活幹,專業人士都會善意提醒,要做好個人資訊保護,要善於留存證據。比如受傷後,所有就醫的發票包括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都要保存好。此外,還要懂得維權,主動找監管部門反映問題。這些提醒都有針對性,也有實際意義。

  但要看到,在校生往往並未成年,由於閱世不深,缺乏經驗,容易受騙。比如,有的在校生向仲介交了幾百元仲介費,卻沒找到工作,仲介費也不退還,就很無助。在這種情況下,執法部門面對在校生的舉報要積極作為,全力呵護他們的權利。同時,在日常監管中,也要督促企業、仲介等遵紀守法,並依法依規懲處那些傷害在校生權益的企業。

  為暑期工撐起權益保障之傘,這是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在校生鼓足勇氣,利用暑假打工,這種積極向上的奮鬥精神值得肯定,不能讓他們的心靈受傷、維權無門。對此,監管部門應有所為,保護好暑期工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