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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黨內法規體系為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

2022-06-10 10:20:00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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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作者:李秀鵬(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堅持構建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規範體系,為推進偉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黨內法規在推進新時代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是黨開展一切活動的行為準則,為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新時代要確保我們黨在世界形勢深刻變化的歷史進程中始終穩如泰山,面對國內外各種風險挑戰能夠戰勝一切困難,必須不斷豐富自我革命的理論內涵,築牢自我革命的制度基礎,完善黨內法規體系。

  黨內法規體系是堅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的制度前提。黨的十九大旗幟鮮明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並強調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指出“全黨要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堅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這就要求廣大黨員幹部不斷強化政治意識、政治擔當,善於從政治上思考問題,在黨言黨、在黨憂黨、在黨為黨,時刻顧全政治大局。黨內法規體系是對黨的指導思想、執政經驗和政治理想的高度總結,是法治思維在黨的建設領域的深刻體現,是堅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的重要制度前提。法治思維是以規範為基準的理性思維方法,高度契合黨的政治建設傳統、自我革命品格。我們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認識、分析、解決問題,將有關事務規範化、制度化。在法治思維下,自我革命的精神、理念和原則通過規範制定過程予以法規化,從而以嚴格規範和制度安排引導行為。依法依規治黨要求我們必須健全黨內法規體系,提高自我革命意識,規範自我革命行為,豐富自我革命價值。只有不斷總結自我革命的經驗,研究自我革命的新形勢、探索自我革命的新方法,才能在正確的方向上實現理論的與時俱進和實踐的與時偕行。

  黨內法規體系是黨以自我革命精神開展執政實踐的制度根基。黨的執政實踐通過執政行為把價值層面的理論轉化為具體的制度和動態治理模式,讓人民群眾直接感受國家治理的威嚴與溫暖。不以規矩,不成方圓,規則是行為的標準和秩序的基礎,基於規則治理是現代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黨內法規作為黨的專門規章制度,是黨的思想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凝聚和提煉,是體現黨的統一意志、規範黨的領導行為和進行黨的建設活動的基本規則,為黨以自我革命精神開展執政實踐提供制度保障。以自我革命精神開展執政實踐,必須完善黨內法規體系,踐行法治精神並規範權力運作、保護公民權利,確保執政行為實施過程中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一方面,規範權力運作,防範權力濫用。權力濫用滋生腐敗現象並降低執政效能,不僅影響黨的形象,而且損害執政根基,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做到權為民所用;另一方面,堅持執政為民,保護公民權利。黨的一切執政行為都是為了人民,必須自覺以人民利益為價值導向和目標追求,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用,把好事實事做到群眾心坎上,始終擔起社會發展、民族繁榮和國家進步的時代責任和歷史使命。

  黨內法規體系是鍛造自我革命幹部隊伍的制度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關鍵在於培養造就一支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幹部隊伍”。幹部隊伍是完成黨的事業的關鍵因素,是開展國家建設的重要力量。幹部隊伍建設需要激發人才潛力,構建高效、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充分調動優秀人才的積極性。黨內法規體系為幹部的培養選拔和監督考核全過程提供制度支援,是形成系統完備、科學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的基礎。只有建立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方能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勤政務實的幹部隊伍,實現人才興黨、人才強國;只有依法依規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考核,方能創造選賢任能、清正廉潔的人事環境,全面貫徹實施黨的治國方略。以黨內法規體系為基礎,吸收黨在組織人事工作中的經驗成果並堅持精準科學地遴選各類人才,推進幹部任用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對於鍛造具有自我革命精神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舉足輕重。只有健全涵蓋黨章、黨的組織法規、領導法規、自身建設法規和監督保障法規等內容的黨內法規制度,完善包括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形式的黨內法規體系,正確處理黨規與國法的關係,樹立黨規嚴於國法的觀念,才能使幹部隊伍建設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以黨內法規體系高品質發展為推進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到建黨100週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階段性目標實現之後,要朝著“加快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的更高目標邁進。靜態的法規文本與動態的社會變化之間存在的固有矛盾,要求不斷修正條文規範以適應情境變遷。只有遵循社會發展規律,不斷打破過時觀念的束縛和制約,方能吐故納新,使黨內法規持續完善,進而因應現實需求並産生良好社會效果。一方面,黨內法規制定主體應根據實踐需要查漏補缺並逐步創建科學的規範體系,及時對規範條文的缺陷和滯後性內容進行修訂,適時對規範實施過程中的抽象、模糊條款做出具體、科學闡釋;另一方面,現行有效的3000多部黨內法規包括中央和地方法規等多層級,包含實體和程式規範等多方面,涵蓋職權、職責、權利、義務、責任等多範疇,只有不斷革故鼎新,健全各層級、方面和範疇的內容,才能為推進自我革命真正起到支撐作用。

  《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提出:“黨的偉大不在於不犯錯誤,而在於從不諱疾忌醫,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直面問題,勇於自我革命。”自我革命是全面從嚴治黨和開展執政實踐的重要方法,黨內法規體系為自我革命提供規範支援和制度保障。踏上新的偉大征程,要持續推動黨內法規體系高品質發展,切實將黨內法規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治理效能。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