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勢求是:以法治手段優化營商環境
營商環境的優劣,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市場活力的釋放。當前,應對國內外發展環境的深刻複雜變化,亟須以更大力度破除深層次體制機制障礙,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準,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讓企業創新創造的活力充分迸發。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法治化水準不斷提升,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助推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更強、動力更足,為實現經濟高品質發展孕育機遇、提供保障。
全面保護産權增強信心。産權內容完備、能夠得到有效保護,是市場主體持續參與競爭、積極創新創造的重要基礎。民法典規定,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從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産權和自主經營權提供了堅實法律基礎。民法典的通過和一系列相關法律的制定修改,讓我國民商事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使包含物權、債權、智慧財産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財産權益體系更加科學完備、權能更加細化優化。同時,物權請求權、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權利救濟方式進一步完善,産權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強,産權激勵更加有效。市場主體的各類財産權益得到法律更為全面確認和充分保護,創新創造的內在動能更加強勁。
完善市場機制保障公平。公平是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競爭、充分發揮活力、實現優勝劣汰的基本條件。公平意味著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近年來,各種市場準入壁壘逐漸破除,通信、能源等重點行業逐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制度已經確立並逐步完善。以完善産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在法治建設上強調促進産權有效激勵、要素自由流動、價格反應靈活、競爭公平有序、企業優勝劣汰,更加尊重市場經濟一般規律,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特別是隨著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落實,對企業的不合理限制日益減少,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的格局日益成熟,市場主體創新創造的信心更為堅定。
開放市場體系激發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求各類生産要素都盡可能進入市場、充分流動,最大限度發揮效益。當前,以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為重點,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正在加快建設。自然資源資産産權體系更加健全,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已經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加快形成;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深入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融資在制度上成為可能;土地、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採礦權流轉以及自然保護地內自然資源資産特許經營權等制度日益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不斷推進,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落地,面向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供給逐步加強。為回應網際網路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度融合的發展趨勢,數據、網路虛擬財産保護等寫入民法典,數據與個人資訊的界限進一步厘清,政府數據開放共用水準大大提升,為數據作為生産要素進入市場拓寬了渠道。各類生産要素更為全面、深入地實現市場化配置,為各種新産業新業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
提升服務水準優化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是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的重要舉措。隨著政府職能加快轉變,一些長期存在的問題如重審批、輕監管、弱服務等得到明顯改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持續精簡,各類審批、登記、備案時限大大壓縮。網上辦理、“最多跑一次”等促進了投資和交易便利化,顯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讓市場主體更加安心經營。事中事後監管得到加強,行政執法更加嚴格規範,市場監管體制得以理順,各類市場主體和廣大人民群眾切身體會到“放管服”改革帶來的便利和實惠。應進一步鞏固已有改革成果,將行之有效並可長期堅持的做法逐步上升為制度規範,更好以法治手段維護公平競爭環境,持續釋放市場創新活力。
(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商業法研究會副會長)
《 人民日報 》( 2020年10月30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