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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精準司法保障護航黃河流域生態保護

2020-06-12 08:39: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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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以科學精準司法保障護航黃河流域生態保護

  【光明論壇】

  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4年多來,積累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其中,生態環境綜合司法保障的經驗引人關注。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的決策部署,有必要結合黃河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參考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的探索和創新,系統、科學、精準地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大保障的體制、制度和機制。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提供司法服務與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縱觀全文,可以發現《意見》的生態環境司法定位清晰,理念和原則既體現了司法的特點也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的系統性和整體性,展現出以現實的司法需求為導向開展謀篇佈局等亮點。特別是,《意見》在司法審判體制等方面的創新也值得關注。

  第一,創新司法審判體制,能滿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障的需要。流域司法與傳統的屬地管轄司法相比,需要體現生態環境保護的整體性、協同性。為此《意見》指出要統籌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和文化資源整體保護需要,深入推進智慧財産權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歸口審判機制改革。在審判機構的改革方面,《意見》參考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審判機構改革的經驗,提出推進黃河流域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建設,統一涉環境資源案件的受案範圍和審理程式。這意味著,流域統一和協同管轄的生態環境司法體制即將建立。

  為促進司法協作,《意見》指出要構建黃河流域常態化司法協作機制,加強流域內各地方法院之間在立案、審判、執行方面的工作協調對接,加強流域內集中管轄法院內部以及集中管轄和非集中管轄法院之間的協同審判機制,要探索構建流域、濕地等生態功能區和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涉生態保護案件的跨省域集中管轄機制,健全流域一體化執行指揮體系,推動流域內異地法院之間在查詢、凍結、查封、調查或者法律文書送達等有關事項的司法協作。立足流域內生態環境治理需要,構建沿黃河九省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機制。

  第二,創新司法制度和機制,滿足生態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工作需要。從涉及的區域來看,生態環境司法既具有綜合性和系統性的特點,從專業性來看,生態環境司法又具有專門化的特點。為此,《意見》加強了司法協作、司法專門化等方面的制度、機制改革。對於流域內重大疑難複雜法律適用問題,《意見》則指出由相關法院共同協商研究解決。

  第三,多形式發揮生態環境司法的作用。審判機關除了發揮其具有威懾性的裁判功能外,還可以以其他形式發揮其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的建設性服務和保障作用。為此,《意見》規定了司法建議、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等作用方式。此外,為了高品質發揮司法對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的服務和保障作用,有必要創新工作手段和方法。在此方面,《意見》作出兩大改革,一是暢通資訊共用渠道,促進智慧法院建設,加強流域內相關法院的互聯互通,堅持線上線下結合,暢通黃河流域立體化訴訟服務渠道,充分發揮司法大數據在黃河治理和保護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深化社會公眾參與,堅持專業審判與公眾參與相結合,拓寬公眾參與司法的途徑,進一步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營造司法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作者:常紀文,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