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0元/小時。
居民收入水準,是民生狀況最直觀的反映。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提高群眾尤其是困難群眾收入水準的一項重要舉措,不僅是刺激消費、擴大內需、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更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我省從1995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現已進行了10次調整,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大力實施富民工程,高度重視最低工資標準調整,2010年以來,先後3次大幅度調整最低工資標準,2010年平均增幅22.9%、2011年平均增幅21.9%,今年平均增幅16.04%。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對改善低收群體生活水準,拉動全省平均工資增長、提高我省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企業和諧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據了解,本次最低工資調整共分三個檔次。長春、吉林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0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區和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最低工資標準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9元/小時;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和其他縣(市)最低工資標準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8元/小時。
調整後,各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比原標準增加額度分別為:長春市區增加150元,吉林市區增加200元,松原市區和延吉市增加100元,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和琿春市增加160元,前郭縣增加220元,白城市區增加60元,長白山管委會和其他縣(市)增加120元。各檔次平均增長幅度為16.04%。增幅最高為前郭縣達26.5%。
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也依照執行。
據介紹,依照《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勞動者個人對提供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
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根據《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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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 第21號)的表述,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産)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最低工資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社會保障制度,對維護勞動者的最基本權益,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準具有重要作用。
B: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是兩個概念,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後,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裏的工資。如,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做了這些合理的扣除後所實發的工資可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