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兩岸金融合作新進展(一)

2013-04-10 09:53     來源:台灣網     編輯:范樂

  2013年才過去一個季度,兩岸金融合作的進展已經隨著春天的腳步而精彩紛呈,全面開花。大體有以下五個亮點:

  一是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正式啟動。該機制從簽署備忘錄到開始實質運作經歷了5個多月的時間,標誌著兩岸貨幣合作步入新的發展階段,兩岸金融合作取得重要進展,也對促進兩岸投資貿易便利化、推動兩岸經濟關係深入發展有正面影響。

  2012年8月31日,兩岸貨幣管理機構簽署了《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根據這個《備忘錄》,兩岸貨幣清算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起來。臺灣于9月17日選定了臺灣銀行上海分行為臺灣在大陸地區的貨幣清算行。大陸于12月11日選定中國銀行臺北分行為大陸在臺灣的人民幣清算行。隨後,臺灣“金管會”發函臺灣銀行公會,通知各銀行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啟動之日起,本地外匯指定銀行(DBU)就可以辦理人民幣業務(臺灣的境外銀行機構OBU人民幣業務已于2011年7月底開放)。

  2013年1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臺北分行簽署“人民幣業務清算協議”。當天臺灣“金管會”發佈新聞稿,聲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3項規定,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完成後,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的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28日中國銀行臺北分行依據臺灣修正後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人民幣業務的規定,向臺灣“中央銀行”申請為人民幣清算行,30日中國銀行臺北分行與臺灣有關銀行在臺北共同舉辦有關人民幣業務的法規及清算説明會。

  2月6日,臺灣島內首批46家金融機構正式開辦人民幣業務,包括人民幣存款、放款、匯款、貿易結算和理財産品,兩岸貨幣清算業務正式開展。在大陸的臺灣金融機構也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框架下積極佈局人民幣業務。2010年兩岸簽署的ECFA早收清單中,大陸承諾臺灣金融機構: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設辦事處滿一年可升分行;分行滿1年且獲利可經營臺商人民幣業務;分行滿2年且獲利可經營人民幣業務。目前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共設立了10家分行和6家代表處,各項業務發展穩定,不少分行陸續開始具備全方位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資格,近期內獲批並開展業務後,有利於臺灣金融機構拓展在大陸的業務和市場,也為當地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兩岸貨幣清算業務正式開展為兩岸民眾貨幣兌換帶來“有感”的便利性。2013年2月6日,臺灣銀行將2500萬元新台幣新鈔運抵上海,這是史上首次無需經第三地銀行而“直航登陸”的合法新台幣現鈔。4月2日,臺灣銀行上海分行櫃檯正式開啟現鈔兌換,大陸居民持身份證可以無需預約隨到隨兌,每人每天的上限是6萬元新台幣,約1.2萬餘元人民幣。

  二是兩岸貨幣互換協議進入磋商。兩岸進行貨幣互換是為了避免在兩岸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後可能出現的短期流動性問題,在國際金融危機造成世界金融市場動蕩後,運用該方式有助維護兩岸金融體系穩定。

  貨幣互換可以是民間的,也可以是官方的。最早是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現了公司間的貨幣互換協議,後來不同經濟體的金融主管部門之間也開始簽署這種協議。我們這裡所説的貨幣互換協議,就是兩個經濟體的金融主管部門簽訂一個協議,約定在某個時間內,以某種匯率換取多少數量的貨幣,目的是降低籌資成本,防止匯率變動風險造成的損失。例如兩岸貨幣互換協議可直接使用人民幣與新台幣,避免通過美元轉換的風險和損失。中國大陸早在2001年和2002年就與泰國和日本簽署過貨幣互換協議,2008年後與更多經濟體密集簽署貨幣互換協議,目前合同期內的簽約夥伴約有20個左右的國家或地區,金額約2萬億元人民幣。與英國和臺灣地區的貨幣互換協議正在磋商中,因為涉及到爭取人民幣離岸中心的問題,較為引人注目。

  兩岸貨幣互換主要功能是針對金融體系,可防止流動性不足造成的金融體系不穩定。但對島內民眾和企業而言,兩岸實施貨幣互換,臺灣“中央銀行”通過貨幣互換將得到的人民幣注入臺灣金融體系,島內商業機構可以在臺借到人民幣,用於支付從大陸進口的商品,可以有效規避匯率風險、降低匯兌費用。例如臺泥如果直接以台幣和人民幣進行結算,評估可以節省2%左右的成本。以前不少臺商為避免經由美元的匯兌損失,寧可到地下錢莊換人民幣,由此帶來風險增大,假幣猖獗,而使用本幣結算有助降低兩岸企業在匯款、貿易和投資等方面的交易和結算成本。

  三是兩岸銀行市場準入大幅放寬。這不僅為大陸投資者的資金有序進入臺灣金融市場開闢了渠道,也有利於促進臺灣地區金融市場的深化發展。

  自2011年建立合作對話機制以來,兩岸銀行業監管機構已分別在臺北和北京成功舉行三次高層磋商以及多次操作層會談。2013年4月1日,第三次兩岸銀行業監管磋商會議在臺北成功舉行,標誌著兩岸銀行業監管合作已進入互信互利、鞏固深化的階段,兩岸銀行業機構良性互動的局面已經基本形成。在第三次高層磋商會議中,雙方就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兩岸銀行業準入政策、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等共同關注的議題進行了深入的交流,並就進一步加強兩岸銀行業交流合作等多項議題達成廣泛共識。當天,兩岸銀行業監管機構還簽署了《關於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將在簽署後60日內生效。

  在第三次高層磋商會議中,雙方同意下列兩岸銀行業的市場準入相關開放項目納入ECFA服務業貿易協議:

  臺灣地區銀行進入大陸市場方面:(1)申請設立機構案件。對於臺灣當局批准的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地區申請設立同城支行,大陸方面將會加快受理審核,並支援經評估達到監管要求的臺灣地區銀行申請增設分行。(2)子銀行及股權投資。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設立子銀行後,可以申請辦理相關業務(包括轉賬卡及信用卡在內的銀行卡業務)。在符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大陸方面支援兩岸銀行業開展股權合作。(3)“臺資企業”定義範圍。同意按照大陸方面最新發佈的有關規定,對通過第三地到大陸投資的臺資企業進行認定。(4)開放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地區設立村鎮銀行。(5)省區異地支行。同意選定特定區域,允許臺灣地區銀行在當地的分行可以申請設立省區異地支行。大陸方面支援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特定區域設立機構,並給予審批便利及優惠。(6)積極支援臺資銀行到大陸東北及中西部設立分支機構及開展業務。(7)推動人民幣清算機制的落實,積極研究臺灣人民幣回流問題。

  大陸地區銀行進入臺灣市場方面:(1)儘速取消大陸地區銀行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條件(臺灣當局過去要求兩岸銀行赴對方設立分支機構須有在OECD國家設立分行滿5年以上經驗,但該限制反成部分臺灣地區銀行進入大陸市場障礙)。(2)已在臺灣地區設有分行的大陸銀行符合條件可申請增設分行(含OBU)。目前大陸地區的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臺北分行相繼開業,建設銀行設立臺北分行的相關申請也取得了積極進展。(3)參股投資。單一大陸地區銀行可申請投資臺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如加計QDII為15%);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參股投資金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可達20%;參股投資金控公司或其子銀行,維持現行的二選一規定。在該項放寬政策公佈後,臺灣的永豐金控4月2日宣佈:大陸工商銀行將參股子公司永豐銀行20%股權,估計投資金額逼近新台幣200億元,這是陸資銀行赴臺參股的第一例。(4)在“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中納入銀聯公司可以申請赴臺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

  四是兩岸非銀行金融業務取得積極進展。這是兩岸證券期貨業與保險業交流與合作的新成績,為促進臺灣相關金融機構在大陸的佈局與業務經營提供方便,對兩岸金融服務業發展均有助益。

  2013年1月29日,兩岸證券期貨業監管機構在臺北召開“兩岸證券期貨監管合作平臺會議”首次例會,確認了雙方監管合作平臺的具體內容和運作機制,初步同意在ECFA下擴大對臺灣相關金融業務的開放。包括:臺資貨機以在大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與合資期貨經紀公司,放寬投資大陸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放寬申請大陸QFII資格的資産規模計算標準,及臺資證券機構可在大陸特定地區設立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1%等。

  此外,保險業方面,早在2011年8月19日大陸方面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臺灣方面的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防範保險欺詐犯罪合作諒解備忘錄》,推動了兩岸防範保險犯罪的合作。兩岸保險業監管機構也在積極溝通協商,共同推動建立兩岸保險監管合作平臺,為臺灣保險業以相對於外國保險業更有利的競爭優勢進入大陸市場創造條件。

  五是大陸資本市場向臺灣同胞全面開放。臺灣的全體貨幣機構總存款約7400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存款約為400億元人民幣,向臺灣同胞全面開放,有利於活躍大陸資本市場,為臺灣同胞帶來商機和分紅的機會,也為兩岸資本市場開放與合作立下新的里程碑。

  臺灣同胞原本就可購買採用外幣計價的大陸B股,但B股上市公司少,交易熱度遠不如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陸A股市場。2013年4月1日,大陸開放臺灣同胞直接投資大陸A股,臺灣同胞只要持身分證、臺胞證與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三種證件,利用赴大陸旅遊等時機就可開戶。大陸這次開放臺灣同胞買A股,條件比外界預期的還要寬鬆:不僅是在大陸長期居留或工作的臺灣同胞擁有購買A股的資格,臺灣同胞只要有在大陸的臨時住宿登記表即可申請開戶。

  在大陸取得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的手續:如果是住宿飯店,在入境24小時內可以立即申辦;若是住宿一般民宅,持當地小區的住宿證明或租屋合約,就可以在當地派出所辦理臨時住宿登記表。臺灣同胞開立證券賬戶前,可先在銀行開立一般帳戶並辦理網路銀行,再找券商開立A股帳戶並選擇網路電子交易,以上述銀行帳戶作為證券交易股款帳戶,這樣即使未來離開大陸,在臺灣等地都可以通過網路下單,不過在大陸一年結匯金額最高不能超過5萬美元(約台幣150萬,含匯入與匯出)。 (待續)

(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本網獨家稿件,版權所有。如需轉載請與我網資訊中心聯繫(010-8399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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