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股權投資比較之三

2011-07-13 16:12     來源:台灣網     編輯:馬迪

  三是發展階段(2007年迄今)。這一階段的主要特徵是本土PE風起雲湧,但同時危機四伏,面臨大浪淘沙的考驗。PE發展出現兩大趨勢:一是人民幣基金的數量日漸增多;二是從事産業投資的“成長資本”佔據的比例越來越重,大大超越了“創投資本”。

  2007年,多路民間資金涌入私人股權投資領域,但多為短期資金。私人股權投資階段後移,使原來的VC有PE化傾向。上市前期企業成為各路PE爭搶對象,一級市場投資價格水漲船高,在PE管理的資本規模還不大的背景下出現了上市前期投資明顯過熱的畸形格局。2007年2月,作為《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政策的《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的通知》正式出臺。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本土第一批有限合夥制人民幣基金隨即成立。6月末,深圳市南海成長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正式開始運作,成為大陸首家有限合夥制創投機構,首期募集的1.62億元全部來自民間,50%以上的資金將重點投資深圳市“創新型企業成長路線圖計劃”中的擬上市企業。7月2日,朱雀投資發展中心成為上海第一家合夥制私募機構。9月29日,被稱為大陸“主權基金”的“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正式宣告成立,從而將PE國家隊的規模地位升了一個檔次。一貫以來,國企都在積極介入股權投資,大陸多家基金管理機構正在面向國企募集資金。一些大型國企,出於發展産業鏈和整合上下游資源的考慮,也都在設立集團內部的PE基金,只是這些投資主要集中在相關行業內,所以不那麼引人關注。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國際金融危機對大陸市場的私人股權基金募集産生負面影響。國際金融危機被視為“PE的冬天”,對一些資金雄厚、投資理念成熟、真正具有競爭力的優秀PE,可能從容過冬,但更多PE可能會被淘汰。2008年12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發佈,其中明確提出,要適時推出創業板、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和民間投資領域、落實和完善促進創投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出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工商登記、機構投資者投資、證券登記和稅收等相關政策,促進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國務院頒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于2009年5月1日施行,更加有利於PE通過IPO退出。

  經歷2009年的短暫低迷之後,2010年PE行業又進入到非常快速的募資和投資階段。外資及合資、官辦、民間三方投資勢力,在大陸的PE市場中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儘管三方力量蜂擁而上,大陸PE市場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PE投資佔GDP的比重才千分之三、四左右,距離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百分之三、四的差距相當大。不僅數量上有差距,在實務中也存在融資、鎖定期、操作規範和人才等方面的問題。一是融資問題。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主任何小鋒認為,國際上PE的主要投資人是機構投資者,諸如養老基金、大學捐贈基金以及共同基金等等,大陸民間PE由於剛剛起步,難以獲得機構投資者的認同和信任,主要資金來源只能是民間,而投資人不同帶來的最直接問題就是PE獲利後最終受益者不同。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歐美國家PE獲得的利潤大部分最終回報給了社會大眾,而大陸民間PE的出資模式決定了受益面較窄,且由於投資人的機構和個人之別,PE管理團隊的投資理念也受到不同的影響。二是鎖定期問題。通常國際上PE的鎖定期為7-10年,而且鎖定期前半期為投資期,後半期為退出期。一旦過了投資期,剩餘未進行投資的資金也將返還投資人。而大陸本土PE大多鎖定期為5年,投資期和退出期都太短。這主要是由於民間合夥型PE來自私人資本,民營企業家居多,大多對流動性要求較高;而官辦PE的投資期則由官方機構或者主管部門説了算,存在著違背市場規律的風險。鎖定期短的弊端是必須急急忙忙找項目,可能出現高位投資。三是操作規範問題。PE合夥人接觸過的項目原則上個人就不能去投資,但是國內外始終避免不了管理人個人投資現象,大陸的一些本土PE合夥人在考察和調研時,遇到特別有投資價值的項目,第一時間想到的往往不是管理的PE,而是私自投資,使PE利益受損。四是人才問題。大陸PE行業各類型人才都很缺,民間PE更為明顯,因為PE規模太小,很難吸引到優秀人才,經常只能借助仲介公司力量進行調研。

  三、股權投資在臺灣的發展

  臺灣的股權投資(PE/VC,島內多籠統稱為“創業投資”)始於1980年代初,曾與美國和以色列並列為全球三個創投業最發達的地區。1982年臺灣財政主管部門聘請留美專家回臺主持創業投資事業的課題研究。研究結果認為,應儘快引進創業投資機制,來支援、發展科技事業,進而促進産業升級。為此,臺灣財政主管部門1983年4月提交了《推動創業投資事業之建議》及《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草案》。同年7月,該部門考察了美國西岸的創業投資,並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四項建議:應立即成立“推動創業投資小組”,詳細研究“中美創業投資座談會”中獲得的資料,並邀請有關機關與專家,再次對《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草案》進行了研究修訂;《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頒布後,由財政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協調,根據實際需求,鼓勵或協調成立各種類型的創投公司;邀請美國專家來臺協助開展創業投資,或參與投資;利用研討會、演講及大眾傳播媒介,廣泛宣傳創業投資,以激起民間投資興趣。在上述四項建議基礎上,1983年11月20日臺灣當局正式頒布實施《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2001年被《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替代),為日後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1984年臺灣第一家創投公司成立。此後創業投資公司增加速度十分緩慢,這一階段也被稱為臺灣創業投資事業的“導入期”。1995年以後,創業投資公司的新設家數每年倍增,從1995年的34家迅速成長到1998年底的114家,這一階段算是創業投資事業的“成長期”。在此期間平均每年新增加的創投公司約28家,每年創投業新增資本平均約為135億元新台幣。1999年後臺灣創業投資事業進入“波動期”。2000年科技泡沫化以及臺灣當局取消創投事業股東的租稅優惠後,臺灣創投産業資金來源驟減。2001-2007年新增創投公司急速銳減,約佔1995-2000年的48%。此期間每年創投業平均新增資本也減少至1995-2000年平均值之80%左右。2008年全球經濟大衰退更對臺灣創投産業造成了不小的影響。

  臺灣當局早期的創業投資推動政策,對引導創業投資事業走過早期的摸索發揮了重要作用。臺灣當局對創業投資公司的股東提供投資抵減的優惠措施,早年還分期提供創業投資的種子基金,誘使許多願意冒風險的投資人參與創業投資産業的行列。被投的中小型高科技公司發展迅速,並形成具有競爭力的垂直分工。其原因,除臺灣當局創業投資推動政策與積極發展高科技的産業政策外,以工研院為産業科技技術的研發的搖籃與人才庫,以新竹科學園區為科技公司生根發展的基地,再加上逐步健全與活絡的資本市場,早期、中小型科技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及上櫃門坎的降低,均大大提高投資臺灣中小型高科技産業的獲益。這也使得臺灣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活躍程度不斷升高,僅次於美國排名全球第二。包括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加拿大、以色列、德國、瑞典、法國等國均對臺灣創業投資事業發展的成功感到興趣而進行考察。臺灣的創業投資公司已經投資1000多億元新台幣資金給島內科技産業,帶動臺灣科技産業的資本形成至少有1.4萬億元新台幣的規模。因此,創業投資事業與工研院及新竹科學園區被視為推動臺灣科技産業發展鼎立的三足。(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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