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將實行註冊制

2013-03-18 10:33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范樂

  證監會16日發佈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將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實行註冊制,擴大基金銷售機構類型,推進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2011年10月發佈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簡稱《銷售辦法》)在推動基金銷售機構多元化、專業化發展上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基金銷售機構涵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獨立銷售機構,已有190家機構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隨著基金行業的不斷創新發展,原《銷售辦法》中的部分規定相對滯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業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及時調整。同時,新《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實施,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核準行政許可事項將下放至證監會派出機構實施,也對《銷售辦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

  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將《銷售辦法》明確為對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業務的管理規範,並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實行註冊制,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註冊、基金銷售機構持續動態監管等事項的實施主體調整為證監會派出機構,不再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分支機構(網點)資訊。

  此外,還將擴大基金銷售機構類型,推進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要求進行明確。對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具有符合資質要求人員的數量進行明確。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機構因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申請資格的判斷標準進行調整,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沒有挪用客戶資産/保證金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的時間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取消對獨立銷售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限制要求。取消只有基金銷售機構總部方可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援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並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取消基金銷售人員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要求,為下一步保險機構經紀人參與基金銷售業務預留政策空間。證監會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等在業務開展過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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