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儘快建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體系

2011-08-29 09: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王思羽

  最近,國內部分機構對中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及城投債券風險給予了關注,産生了較大影響。針對這些關注,中國證券報記者日前專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司司長徐林。他就上述關注問題指出,目前我國出現政府性債務違約可能性並不大,下一步將進一步完善城投債券發行制度和防範風險機制,並儘快建立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體系等。

  政府性違約可能性不大

  中國證券報:隨著歐美等國主權債務危機陸續爆發,有關方面對中國政府債務特別是地方政府債務的潛在風險更加關注,您如何看待政府的舉債行為和債務風險?

  徐林:吸取歐美等國主權債務危機的教訓,採取必要措施加強政府債務管理,防範我國政府債務風險,十分必要。但在具體評估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程度時,也要看到我國與歐美國家的不同之處。

  從舉債目的看,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特別是地方投融資平臺公司形成的債務,主要用於各地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考慮到基礎設施建設具有一次性投入規模大、投資回收期長、當代人投資後代人享用等特點,通過舉債進行建設,當代人和後代人共同承擔債務還本付息責任,可以更好地體現代際公平,克服當期建設資金不足的瓶頸制約,有利於加快完善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是一種合理的基礎設施投融資建設行為。政府舉債建設形成了大量資産,相當部分資産具有長期的直接收益,一些沒有直接收益的項目,也具有間接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當地經濟增長和政府財力的增長,都具有積極意義,不能簡單地用“寅吃卯糧”來作價值判斷。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無節制地借債,關鍵是要把投資規模和債務規模,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防止出現系統性的償債風險。

  國務院高度重視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從2009年下半年就開始要求有關部門調研這一問題,並出臺了規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和舉債行為的文件。國家審計署還專門組織力量,對全國各地的政府債務進行了嚴格審計。審計署的審計結論表明,我國地方政府的累積債務相對於償付能力來看,風險是總體可控的。從相關債務指標看,我國包括中央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在內的政府債務餘額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例不到50%,遠低於發生債務危機的歐美國家。

  考慮到我國正處在經濟快速增長期,政府財力增長也相應較快,政府還擁有較多的可變現資産,相對於目前的負債規模,政府總體上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隨著各級政府和有關監管部門越來越重視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防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化解部分地區和領域的債務風險,在我國出現政府性債務違約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中國證券報:最近,債券市場城投債券發行不暢,發行利率較高,從城投債券發行監管部門的角度,您如何看待這一現象?

  徐林:出於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擔憂,最近投資者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的“城投債券”的還本付息能力也産生了懷疑。

  我認為,投資者採取措施防範風險是成熟的表現,但出於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不合理判斷,並進而對城投債券進行唱空或做空,是沒有必要的。

  最近企業債券特別是城投債券的發行難度加大,發行利率也有較大幅度上升。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我國貨幣政策由適度寬鬆轉向穩健,人民銀行多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和存貸款基準利率。不僅是城投債券發行利率,債券市場所有品種發行利率整體上都表現出向上的走向,這是貨幣政策調整的正常結果;另一個原因可能是投資者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和城投債券風險的擔憂,導致城投債券發行産生較高的風險溢價。

  城投債券收益率上升,對債券投資人來説不是壞事,有利於提升城投債券的資産配置價值。對發行人來説,由於融資成本提高,則需要在發債時機和發債規模上進行合理的把握。

  至於城投債券的風險一定就高於同級別其他信用債券的看法,我個人不贊成這一判斷。城投債券是投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中條件最嚴格也是最透明的債務,債券發行人是優質的,還本付息也是正常的。投資者對城投債券風險表現出的恐慌,是沒有必要的。

  加強城投債監管 完善制度建設

  中國證券報:城投債券作為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券,這幾年發展比較快,有的媒體甚至用“井噴”來描述,您如何看待城投債券這幾年的發展和作用?

  徐林:這幾年城投債券發行數量的確有所增加。地方投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符合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要求。考慮到債券融資相對於銀行貸款在融資成本、融資期限以及流動性等方面的優勢,城投債券也適應了發行人和投資人的需要,這是這幾年城投債券發行規模不斷擴大的主要原因。

  “十一五”期間,我委核準發行的企業債券累計為12970億元,其中城投債券共發行3475億元,佔比只有26.8%。

  城投債券的發行有比較嚴格的條件,除了要滿足《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發債條件外,城投債券募集資金必須用於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並經過合規審查的政府投資項目。

  從已發行的城投債券用途看,主要用於城市給排水管網設施、道路、橋梁、燃氣、熱力、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江河湖泊治理,保障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産業園區基礎設,城市軌道交通,城市文化和體育設施,地震災後重建等領域。這些項目建設,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城市設施改善、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等,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城投債券作為中國債券市場的“準市政債”,發行規模還會穩步擴大,一方面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更加規範透明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也為廣大機構投資者提供更好的固定收益類産品。

  中國證券報:面對市場對城投債券風險的擔憂,作為監管部門,是如何更好地防範城投債券可能出現的風險的?

  徐林:從目前看,雖然已發行的城投債券的還本付息都是正常的,但客觀地説,城投債作為一個信用産品,不可能是完全無風險的。

  最近,有媒體對城投債券用“違約開始了”、“違約在蔓延”為標題進行了連續報道。我看了以後很受震動,雖然報道內容並沒有具體的城投債券還本付息違約案,但卻提醒了我們要更加關注城投債券可能出現的風險,並採取措施切實保護債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城投債券發行監管部門,我們對城投債券發行人的審核一直是比較嚴格的。首先,地方投融資平臺公司申請發行債券,必須符合一些基本的條件:企業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且三年平均凈利潤能夠覆蓋債券一年利息;企業發行的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産的40%;募集資金投向必須符合産業政策,所投項目必須經過合規性審查。從去年開始,我們還控制了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的範圍,只有列入全國財政收入百強縣的縣級及縣級以上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才能申請發行“城投債券”。為了將城投債券的發行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控制相結合,我們還規定,如果一個地方的累計政府性債務佔財政總收入的比例超過100%,就不得再通過發行“城投債券”新增政府性債務。正是有了這樣一些嚴格的規定,使得很多投融資平臺公司,難以滿足發行“城投債券”的資格和條件,這在相當程度上控制了城投債券的發行規模,也降低了“城投債券”的風險。為了控制地方政府“本屆發債下屆還錢”的道德風險,針對城投債券,我們還安排了專門的償債均攤機制,也就是將債券還本壓力在債券存續期內進行合理分攤,避免在最後一年累積過大的還本壓力和風險。

  中國證券報:最近,有媒體報道了雲投集團等發債企業轉移核心資産,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的事件,並對債券市場形成了不小的衝擊。作為監管部門,你們如何考慮防止這類事件再次發生,更好地保護債券投資人的利益?

  徐林:發債企業在債券存續期內進行資産轉移,極可能對債券持有人利益構成不利影響,直接涉及到債券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問題。看到報道後,我們立即與雲投集團進行了溝通,要求雲投集團資産重組方案的實施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並嚴格按照合規程式進行。

  同時,我委也注意到在企業債券存續期內,需要對發行人資産重組等重大事宜加強監管,督促發行人嚴格按照債券募集説明書的各項約定認真履約,在制度上對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為此,我委專門發佈了《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發改委配合我委加強對企業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資産變更、還本付息、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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