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收費新法 成本核價成關鍵

2010-08-25 09:45     來源:河北日報     編輯:張蕾

  自聯手推出《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之後,發改委聯合銀監會正在業內展開廣泛研討,以做修改。由於在一些具體條款上,各方爭議仍多,且商業銀行應監管部門要求開展的收費項目清理自查工作還未結束,新《辦法》的正式出臺,還需一段時間。

  筆者獲悉,8月17日下午,發改委牽頭,聯合銀監會有關人士召集來自金融、法律、消費等領域的多名專家召開了一場內部研討會,各方就日前下發的新《辦法》各抒己見,熱議至深夜。

  一位與會人士透露,這場專家研討會之後,發改委、銀監會還將召開針對商業銀行的研討會,為新《辦法》的出臺集思廣益。徵求意見本月底前結束,新《辦法》預計9月出臺。不過,該人士表示,“應該不會再針對社會公眾召開研討會、價格聽證會等。”

  激辯銀行收費

  筆者獲得這份新《辦法》徵求意見稿並看到,相比2003年6月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新辦法條款已經豐富了很多,從原來的二十條增加到七大類五十多條,新辦法除擬強制取消銀行七項服務收費外,還對一些特殊賬戶的收費及避免重復收費進行了規範。

  不過作為框架性、指導性的監管意見,新辦法對具體服務項目,以及其收費標準、價格水準、浮動幅度並不涉及。

  新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類,而原辦法只有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大類。

  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具體服務項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根據經濟運作、服務成本、市場競爭狀況、對個人和單位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制定和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一些備受詬病的服務收費也被禁止。新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同一賬戶不得同時收取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而且實行市場調節價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違反總行規定自行制定和調整,如果分支機構根據地區性成本差異、競爭狀況等因素需要執行差異化定價,也應先向總行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

  辦法還要求,全國性商業銀行制定或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至少於執行前6個月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銀監會報告,並抄送銀行業協會。

  商業銀行執行相關服務價格前,應至少提前5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主要媒體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告。

  同時,商業銀行應于每年5月30日之前向上述有關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服務價格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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