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險資任督二脈 理財信託券商産品均可投資

2012-10-24 10:37     來源:大眾網     編輯:王偉

  險資新政第二波落地。

  10月22日,保監會正式發佈《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境外投資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産品的通知》、《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和《關於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等四項新政。在7月下旬保監會已發佈險資投資股權和不動産等四項相關辦法。

  其中《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産品的通知》最為耀眼,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首次對包括銀行理財、信託計劃和券商理財等在內産品開閘,在權益投資收益下滑的情況下,此舉有望拓寬保險公司的收益來源。此外,《境外投資辦法》的出臺也為險資拓寬了海外投資渠道。

  一位接近保監會的人士指出,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之後,境外出現了很多好的投資機會,投資政策進一步放開,險資可以在境外低價購買一些好資産。根據新政,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規模可達到9000億元。

  9000億險資出海

  《境外投資辦法》規定,委託人進行境外投資,需要設置境外投資相關崗位,境外投資專業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於2人,可投資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産及相關金融産品。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於此前6月的徵求意見稿,保監會將償付能力水準的要求進行了大幅降低,由此前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變更為“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

  在受託人資質的門檻設定上,新政也較徵求意見稿大幅降低。由“具有3年以上保險資産管理經驗,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受託管理資産規模不低於500億元人民幣”調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受託管理資産規模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此外,辦法還規定,境內受託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僅限于投資香港市場。

  在境外投資的投資比例上,新政規定,保險機構境外投資餘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産的15%,投資新興市場餘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産的10%。

  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國保險資産總額已達6萬億元,以此推算,其中的15%即相當於將有超過9000億元保險資金可以“出海”。

  事實上,保險公司目前境外投資的規模非常有限。據前述接近保監會人士透露,目前國內保險公司投資境外的餘額尚不超過100美元。

  新政甫出,一些保險公司也積極申請境外投資資格。新華人壽董事會秘書朱迎日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新華人壽已經從監管部門獲批境外投資和基礎設施債券計劃的資格。

  前述接近監管的人士透露,保監會也在逐步將一些險資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審批制轉為備案制。

  收益有望提高

  除境外投資的進一步放開外,新政也首次開閘保險資金購買銀行理財、信託計劃等其他金融機構的産品。

  《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産品的通知》規定,保險資金將可以投資境內依法發行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産支援證券、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專項資産管理計劃、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投資計劃和項目資産支援計劃等金融産品。

  其中,險資投資銀行理財産品,其資産投資範圍限于境內市場的信貸資産、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公開發行且評級在投資級以上的債券,理財産品的發行銀行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産應當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者為境內外主機板上市商業銀行。

  險資投資信託方面,目前險資僅可以參與投資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基礎資産限于融資類資産和風險可控的非上市權益類資産。受託信託公司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産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

  新規指出,保險公司參與投資金融産品,應滿足具有完善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風險控制機制、業務操作流程、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具有公司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機構批准投資的決議和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等條件。

  一位保險公司投資人士指出,償付能力水準的要求也較此前6月的徵求意見稿的150%有所降低。

  在多位保險投資人士看來,門檻的降低為更多保險公司投資其他金融産品和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創造了條件。由於壽險公司的盈利週期較長,不少保險公司尚未進入盈利週期,償付能力要求的適當放寬可以減小保險公司籌資壓力。此外,目前權益投資欠佳,新品種的開放可以提高投資收益率。

  前述接近監管的人士表示,開閘險資投資其他金融産品,讓保險資金成為所有金融産品的買方,從而推動金融産品創新,並且由投資改革轉型推動保險産品模式的改革。(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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