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銀行杭州分行私掏儲戶腰包 強賣25萬理財品

2012-05-28 09:53     來源:新華網     編輯:范樂

  為了更好地利用儲戶的閒置資金,一些商業銀行紛紛推出了理財産品業務,從而使儲戶和銀行都可獲利。然而,如果銀行違背了儲戶的意願進行所謂的 “理財”,或是強迫“理財”,不僅與真正意義上的理財背道而馳,還有可能觸“雷”。

  日前,家住杭州莫幹山路的項大伯向《市場導報》“維權中心”投訴,中國光大銀行杭州武林支行(簡稱光大銀行)擅自從其銀行卡裏劃走25萬元購買了理財産品。

  銀行承諾到期可付理財款29萬

  3月1日,78歲的項大伯在光大銀行花29萬元,預約購買了“T計劃32-56天”理財産品,産品週期為56天,雙方簽訂了《中國光大銀行資産管理類理財産品協議書》。項大伯不明白“産品週期為56天”的到期取款日是哪一天?該行理財經理王鵬就在協議書中親手寫下 “到期日4月27日晚間、4月28日到行辦理 (取款手續)”的字句。次日,項大伯即從其一張陽光信用卡(卡號:6226****3761)中劃出29萬元,正式參加了 “T計劃32-56天”産品理財。

  4月25日,距項大伯購買“T計劃32-56天”理財産品到期取款日尚存三天,因其急需用錢便趕到光大銀行,向曾接待過自己的王鵬説明瞭情況,並遞交了自己的陽光信用卡。王鵬接過項大伯的陽光信用卡進行核查後承諾,“理財款不能提前取,要等到協議約定的4月28日上班就可拿(29萬元)錢”。

  理財到期日被銀行劃走25萬

  “本以為理財産品到期日可以取款了,可被銀行擅自從購買‘T計劃32-56天’理財産品款中劃走了25萬元。”項大伯氣憤地告訴導報“維權中心”記者,4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他按銀行規定的理財到期日如約來到光大銀行,接待他的仍是王鵬,他接過項大伯的陽光信用卡核查後稱,“錢已劃到‘假日盈’,要5月2日可以拿。”

  項大伯不明白,明明在三天前經過王鵬核查並承諾理財款到期日後可取29萬元,為什麼三天后突然説不能取29萬元(只能取4萬元)、且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替儲戶買了其他理財産品?

  光大銀行另一位理財經理陳小蘭稱,項大伯曾在2011年12月31日買過25萬元的中國光大銀行陽光理財 “假日盈”(2010年第五期産品9),而買了“假日盈”理財産品者只要不辦理取消手續,且儲戶卡裏有錢並在節假日期間,銀行就可以在儲戶賬戶裏劃走最多不超過原定最高理財款(25萬元),幫其滾動理財。

  先集資後貸款補救一天未果

  對於銀行的説法,項大伯不能接受。“我在去年年底的確買過25萬元的‘假日盈’理財産品,但在原購買協議中根本沒有説明只要我卡裏有錢,銀行就能把卡裏的錢搬到‘假日盈’裏,況且,我在‘T計劃32-56天’理財産品到期日前三天,就事先告訴銀行我有急用要取這筆錢,如果銀行通過核查發現我有‘假日盈’理財産品還在有效期內,就應該明確告知儲戶應先辦理取消‘假日盈’理財産品的手續,否則4月28日取不了錢”,項大伯説,銀行並沒有告知,卻作了可如期取款的承諾。

  時至4月28日中午13時20分許,光大銀行一位楊姓副行長向尚未吃午飯的項大伯拿出第一個補救措施稱,“我們(工作)有缺陷,叫銀行員工大家集資給你,等‘假日盈’理財産品到期 (5月2日)再還給我們。”當項大伯拒絕補救措施並表明要投訴銀行時,楊副行長又稱幫其想其他的處理辦法。

  同日下午15時45分許,中國光大銀行杭州分行零售業務部財富管理中心副主任徐春孝與項大伯在光大銀行見面。徐副主任拿出第二個補救措施稱,“給你貸款,不收利息”,意思是以項大伯向光大銀行貸款不計息的辦法解決其被銀行劃走的25萬元理財款。徐副主任看了手錶説,“(時間)還有一個小時,可以辦好(貸款手續),你準備(在貸款協議上)簽字,5月2日(‘假日盈’理財産品)利息照付”。項大伯同意此處理意見後,徐副主任著手準備貸款的相關手續,稱“再等一下”。而時至17時30分許,見貸款手續無果,光大銀行楊副行長對項大伯稱,“還是(銀行員工大家)集資(給你)”,該行理財經理陳小蘭還要送其禮品,均被項大伯拒絕。

  從上午9時30分到傍晚銀行關門,項大伯折騰一天取錢無果,憤然離開銀行。

  儲戶“被理財”暴露銀行監管缺位

  銀行事先承諾4月28日項大伯可以取款,可到取款時又説款項已劃入其他的理財産品,如果是救命錢,或是投資人有其他更高的利率産品需要投資,這個損失由誰來承擔?導報 “維權中心”記者對此進行採訪。

  按照項大伯2011年12月31日曾購買“假日盈”理財産品説明書顯示,“投資人在本産品的理財期限內沒有提前終止或贖回權;本産品存續期較短,投資人面臨的流動性風險較低……”那麼,該産品在説明書上沒有明示期限的終止日,該産品的具體的理財期限具體是什麼時間?5月15日下午14時許,中國光大銀行杭州分行零售業務部財富管理中心副主任徐春孝解釋,“在2012年7月2日。”然而,時隔4天的5月18日下午13時59分許,中國光大銀行總行本部線上專家高婧反饋稱,“此産品沒有公佈最終的結束日期。”

  “假日盈”理財産品説明書還顯示,“單一投資期理財期限為3天,如遇法定節假日,期限調整資訊詳見公告,中國光大銀行或將通過産品協議書中聯繫方式告知投資人産品重要事項……”那麼,假設項大伯曾購買的該産品還在期限內,光大銀行在4月27日要劃走項大伯帳戶裏的25萬元,到5月2日其才能取款,理財期限已達5天,按理應屬“重要事項”,銀行既沒有告知投資人,且項大伯即使在事前的4月25日到銀行落實急用取款時間,銀行為何仍許諾其4月28日可取款?光大銀行楊副行長解釋,“我們是有失誤,工作人員如能仔細核對一下項大伯的資訊,這個(事故)就不會發生。”

  “假日盈”理財産品説明書又顯示,“單一投資期預期年化收益率為2.5%……”,那麼,4月27日至5月1日的收益率又是多少?按照銀行説明書這5天的利率是多少?光大銀行理財經理陳小蘭解釋,“(收益率)是3.5%,正因為比項大伯以前的收益率高,我們為他好,所以才會幫他購買(‘假日盈’理財産品)”。

  如果按光大銀行“好心辦壞事”去理解,銀行應自2011年12月31日之後的17個節假日均幫項大伯進行“假日盈”産品的理財,可導報“維權中心”記者在項大伯提供的 《中國光大銀行陽光卡活期賬戶交易明細》看到,銀行僅在事發前的2012年4月27日至5月1日、僅一次在項大伯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其理財。

  銀行表示要對項大伯進行賠償

  導報“維權中心”記者採訪了同在杭州的其他商業銀行。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商業銀行理財經理介紹,作為開放式的理財産品,資訊的公開透明對投資人來説非常重要,如果銀行系統顯示投資人賬戶裏有錢,涉及産品在滾動理財前,須提前用短信群發的形式告知投資人,對不想購買下一輪産品理財者,應將賬戶記憶體款轉移,未轉移者則默認同意銀行理財,盡最大可能在投資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理財,充分保證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中國銀行(3.01,0.01,0.33%)業監督管理委會浙江銀監局辦公室孟姓工作人員也表示,“這個其實就是一個服務細緻不細緻的問題,他事先提出要急用這筆錢的,然後銀行這邊可能有一些環節沒做好,因為這樣子雙方資訊的不對稱,造成這麼一個情況,那麼銀行這邊我們會請他們認認真真解決這個問題。”

  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晶晶也認為,商業銀行在銷售個人理財産品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不能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78歲的項大伯“被理財”一事,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産品的研發能力設計不足,産品缺乏風險揭示、資訊披露,也可能是缺乏專業人員、銷售及售後過程中服務水準較低。

  從項大伯所説 “假日盈”購買協議書中未明確説明銀行就有權將客戶卡內資金搬到“假日盈”理財産品中去的情況來看,銀行涉嫌未如實告知、未做到資訊充分披露,如果協議書中確實沒有這樣的約定,而直接挪用資金,則屬於是未經客戶授權的違法行為。但不管怎麼説,銀行肯定是沒有做到《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所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的原則。如果該理財産品沒有結束日期,“只要簽約不取消,每週系統都會自動購買”,且“投資人在本産品的理財期限內沒有提前終止或贖回權”的情況屬實,那就更應該事先明確告知並重點提示客戶,而在客戶已經事先告訴銀行這筆錢有急用要取的時候,銀行作為專業機構和服務的提供者,更應把相關情況充分告知客戶。而且,每週系統自動購買前,銀行也沒有進行合理充分的提醒和客戶確認的工作,明顯不妥,也涉嫌排除客戶的主要權利。如果銀行沒有做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不僅會有損客戶合法權益,也同樣有損自己的聲譽。

  昨天,中國光大銀行杭州分行零售業務部財富管理中心副主任徐春孝嚮導報“維權中心”記者反饋時表示,他已請示了該部的一位副總經理,對涉及的相關責任人將進行問責,進一步嚴格規範理財産品的相關制度,對項大伯進行一定的補償,“具體的補償金額,我們希望項大伯能提個數字,幾百、千元左右的合理訴求比較能夠接受,補償形式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超市購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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