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車價投保,以折舊價賠償,這就是令廣大車主倍感無奈的車險潛規則“高保低賠”。如今,諸如“高保低賠”、“無責免賠”等幾項霸王條款已被保監會喊停,令人心頭一喜。然而,保險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仍有不少。法律專家建議,保險公司應主動對接消費者需求,真正重視、尊重投保人利益,及時作出調整。
華先生駕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時,遭遇劉某駕駛的車輛撞擊而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肇事方劉某卻以種種理由推脫不肯賠償。無奈,華先生要求保險公司就車損進行理賠,但保險業務員卻告訴他,依據保險合同中“按責任賠付、無責不賠”的條款,公司沒有義務給無責方的華先生修車,“您還是去找肇事方的保險公司吧!”華先生仔細拿過合同一看,發現其中約定“保險人依據投保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他認為這條不合理,遂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車損險的合同目的在於分散車主因車輛損壞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華先生的訴請是正當的,應予支援。”本案主審法官表示,華先生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可以選擇向侵權方劉某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選擇先由自己的保險公司進行賠付,保險公司再找劉某拿回先期墊付的修車款,這就是“代位求償”。
匯業律師事務所吳冬律師説,“無責免賠”實質上是保險公司將風險轉嫁到車主頭上,有違公平原則。另一方面,“無責不賠”是不是意味著“有責才賠”?這豈不是在鼓勵車主違規駕駛?這樣的規定不僅與保險法理衝突,也不符合締約目的,屬無效條款。
今年3月,中國保監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陸續發佈通知,叫停了“無責免賠”等一批不合理條款。其中明確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
另一個飽受詬病的車險條款是“高保低賠”,即舊車按照新車價值繳納保險費,卻按實際價值進行理賠。嚴先生購買一輛新車花費了16萬元,開了七八年後,這輛舊車的實際市場價值已僅剩五六萬元。在續保時,保險公司還要求康先生按照新車價格來購買保險。後來,嚴先生發生交通事故,經評估,車輛修復需花費7.4萬元,保險公司卻只願意按折舊價值計算。今年3月,保監會在《通知》中明確了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保險金額。”這意味著,“高保低賠”這一霸王條款已被剷除。
雖然有了可喜的進步,但涉及保險合同的霸王條款仍有不少。以一些人身險為例,不少保險合同中明確寫明“超醫保範圍不賠”,這也讓不少投保人認為極不公平。譬如投保人受傷産生10萬元的醫療費,如果只有3萬元通過醫保報銷,那麼保險公司就對另外的費用置之不理。對此,吳冬律師建議,要適當改變目前“一刀切”的核定模式,在細化核查的基礎上,適當放寬搶救、醫治病人所急需的、必要的醫療費賠償額,並通過提高保費等方式,逐步擴大相應醫療費的賠償範圍。
“保險公司應進一步規範保險格式合同的制訂和修改程式,根據保險合同糾紛出現的新問題、新態勢適時對部分格式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避免因關鍵條款、重要術語存在爭議而發生糾紛。”吳冬表示,保險行業只有重視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及時作出調整,才能真正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