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盯財險償付能力 保監會嚴控投資險種“衝規模”

2012-05-23 14:18     來源:東方網     編輯:范樂

  在拉響增資預警之後,保監會正試圖通過對投資型險種的設限,來加強償付能力的事前監管。保監會昨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通過掛鉤償付能力來嚴控財險投資型産品盲目“衝規模”。

  多為“衝規模”

  財險投資型保險産品興起于六七年前,分預定收益型和非預定收益型兩種,多以家庭財産險或人身意外險形式呈現,多通過銀行渠道代為銷售。

  相較壽險公司推投資型險種,財險公司“衝規模”的意圖更加明顯。一家財險公司相關人士直言,“財險公司一般會在兩種情況下推投資型險種,一是在年底保費指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借推此類産品衝保費規模;二是在資本市場較佳,理財産品好賣的年頭中,跟風搭車賺點現金流。”

  據記者了解,人保、華泰、華安等多家財險公司曾熱推過此類險種,但目前多數已停售。“一來,信貸政策偏緊導致銀行理財産品收益率維持在較高水準,非預定型財險投資型險種相較失去了吸引力;二來,近幾年資本市場波動劇烈疲軟不堪,對預定型財險投資型險種影響較大,規模一旦做大,稍有不慎,財險公司就可能遇到利差損問題。”一位業內人士道出了目前此類險種多數停售的原因。

  不過,仍不排除一些“唯規模至上”的財險新軍,為衝規模搶份額而選擇短時間內銷售投資型險種,為此付出的代價便是:賠本賺吆喝。

  抬高經營門檻

  為防止盲目衝規模帶來的隱患,保監會就此抬高了經營財險投資型險種的門檻,從源頭上遏制一些財險公司的不純動機。

  細讀通知後不難發現,保監會此次將財險投資型險種的經營門檻和發行規模與償付能力及盈利能力兩大指標掛鉤,並細化至産品收益率、手續費等。具體門檻包括:財險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盈利、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才可銷售此類産品。且一旦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立即停止銷售,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採取的措施報告保監會。

  同時,明確此類險種可使用規模與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掛鉤,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單一産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産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可使用總規模的30%。

  為避免銷售誤導,保監會還要求財險公司對其申報的每一個投資型保險産品分別設定從銷售開始到結束的銷售期限和銷售區域,銷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不得在縣(含縣)以下行政區域銷售,但市轄區除外。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此類險種的銷售規模。

  嚴禁“貼費”

  與壽險銀保産品類似,財險投資型險種的“貼費”現象有過之而無不及。對此,保監會在通知中明確此類手續費標準: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預定型産品手續費率,1年期産品不得超過0.8%,1年期以上産品年化手續費率不得超過0.5%。

  此外,此類險種的收益率也遭嚴控。保監會要求預定型財險投資型險種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存利率1個百分點,5年以上産品按5年期利率計算,一定情況下,保監會還可規定申報産品的最高收益率。一位財險業人士點評説,“保監會此舉意在控制風險,遏制財險公司為衝規模不惜抬高産品收益率,最終遭遇利差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保監會還可根據財險公司財務狀況、償付能力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已有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經營情況,對其申報的銷售期間、銷售區域以及可使用規模等做出調整。同時可視經濟和金融市場情況,對投資型保險産品的審批和監管政策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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