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 認定需出險後30日內申請

2012-05-23 10:22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范樂

  工傷保險不僅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相關,還關乎著企業的效益和經營風險,你了解工傷保險嗎?身邊是否發生過被侵權的情況呢?

  繳納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

  陳某在某公司擔任司機,入職後公司給他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期限一年,但未給其繳納工傷保險。後陳某出車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保險公司給付其母金某保險金30萬元,金某則提出要求單位另支付工傷保險25萬元。

  法官説法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屬於商業保險,自願投保,國家提倡單位為職工上商業保險,但不強制。

  以上兩種保險性質不同,可同時並存。如果發生工傷了,勞動者一方面獲得商業保險的賠償,同時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認定申請要及時

  崔某1985年在工作期間負傷,公司出具了確認他因工負傷的證明。2007年,崔某向勞動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以超出工傷認定時效為由,不予受理。2010年崔某起訴要求享受工傷待遇。法院認為因工傷殘等級鑒定的前提是被認定為工傷,而崔某目前並未被認定為工傷,無法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對於崔某的損失,可另行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之訴。

  法官説法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30日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怠于行使申請權,受傷害職工或者近親屬有權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逾期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權再進行工傷認定。

  勞動者喪失工傷待遇請求權,只能通過人身損害賠償等途徑獲得救濟。工傷待遇法律救濟與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救濟屬於不同的救濟途徑。工傷待遇屬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只要認定為工傷,法院將按照法律規定的項目和內容對勞動者進行救濟,勞動者的舉證責任較輕;而人身損害賠償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被侵權者一般需要對侵權的構成要件負有舉證責任。

  需要提醒的是,勞動者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起申請,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為工傷認定屬於特定行政機關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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