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齣行保障先行意外險 購買有講

2012-04-25 09:43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范樂

  五一將至,不少市民早早就為小長假安排好了行程,各大旅行社短期出遊的項目報名火爆異常,外出旅遊已經成為現代都市人長假休閒的重要內容。

  但是不少市民往往只關注旅行線路的安排,卻忽視了旅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意外,業內專家提醒,市民出行前不妨給自己選購一份合適的保險産品為旅行“保駕護航”。

  保費不是越便宜越好

  記者了解到很多消費者都認為,只要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應承擔起包括醫療在內的所有責任。保險專家表示: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兩者是有差異的,意外險保障是針對意外身故、致殘、下落不明情況的一次性賠付,而意外醫療險則通常作為附加險種,對意外引發的疾病醫療費用單獨給付。所以,在購買意外險時,可附加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補貼,並不衝突。

  保費不是越便宜越好

  針對當前的各種小長假,保險公司可謂拼足了勁爭搶市場,記者發現這類短期意外險的價格極為便宜。在一家綜合保險網中,記者看到,1元起的短期旅遊意外保險産品比比皆是,某款保障期限為1天的保險産品,包含了意外傷害身故、殘疾和醫療及救援保障等,在該網上投保只需1元。

  因為意外險只對保單上責任範圍內的意外事故負責,而不是對所有的意外負責。所以,有些意外險産品就採取縮小保障範圍的方式來降低價格,實際的效果卻沒有提升。

  在投保意外險時,消費者尤其要注意的是,意外險條款中的意外是包括“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發的、非疾病的”等要素,若要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必須同時具備這四個必要條件,缺一不可。據介紹,意外險必須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了意外傷害,這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二是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鬚髮生在保險期限內。而條款中陳列的“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主要是指意外傷害與死亡或殘廢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否則不能構成保險責任。

  注意條款免責事項

  是否構成“意外”傷害,這是意外險是否賠償的關鍵之一。日常人們認為的意外往往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稱為意外;但是,意外險條款中的意外則指“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發的、非疾病的”等要素。一般來説,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三個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了意外傷害。這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推測的;二是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鬚髮生在保險期限內,如果意外傷害發生在保險期限開始之前,而死亡或傷害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則不構成保險責任。

  2.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這裡指的是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和殘廢。死亡有兩種,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明的死亡;另一種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式推定的死亡。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該條件要求意外傷害與死亡或殘廢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否則不能構成保險責任。這裡的因果關係包括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近因、誘因等三種情況。當然,也有很多事故符合上述“意外”的定義,但因為條款中有“責任免除”而不能給付保險金。

  對於意外傷害保險而言,被保險人故意不當行為,如被保險人故意自傷,酒後駕駛,毆鬥、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或疾病所引發的人身傷害一般屬於免責範圍內。

  其他常見的免責事件包括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蹦極、探險等高風險運動,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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