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産品頻現巨虧 東亞銀行“水土不服”是何因

2012-10-16 08:58     來源:新華財經     編輯:王偉

  “基於母行在香港的優勢,東亞銀行在面對中國市場時,做得最多的是“親民”的定位,即提高本土化水準。”這是東亞銀行(中國)常務副行長林志民近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的表述,可是實際上東亞銀行的財富管理部門並沒有想像中的“光鮮”,也沒有實現事實上的“親民”,其理財産品出現了一系列“水土不服”的症狀。

  一個理財産品5年零收益 一個大虧70%

  杭州駱先生在購買東亞銀行理財産品“如意寶4”時被客戶經理的不實宣傳欺騙,五年間,理財經理沒和他有任何溝通,當初承諾的人民幣升值補償等收益沒有得到兌現,2007年投入的3萬美金,如今只拿回本金;而同時購買的産品利財通到目前則虧損70%。對於當初客戶經理是否存在有意誇大收益,隱瞞風險的情況,目前當事人已經離職,無法對證。東亞銀行表示,理財經理事前都是通過嚴格培訓,且必須要通過培訓考試才能銷售這一款産品,應該不會存在上述刻意隱瞞的情況。

  駱先生購買的“如意寶4”是東亞銀行2007年推出的一款保本型産品,當時股市投資近乎瘋狂,投資者對未來市場的信心十足,大都對高收益産品更加青睞。同時這也是一款設計非常複雜的産品,産品設計説明就11頁,不少理財經理自身也要花一定的時間逐字逐句地看,才能真正明白這款産品的思路。根據産品説明可以看到,其主要是掛鉤3隻獲得標準普爾最高評級的基金,只要掛鉤基金擊敗指數,投資者便可得超額報酬。説明書第一頁還重點強調了三點,“投資掛鉤標的不必動用投資者本金,投資資産可同時賺取美元LIBOR拆息收益。”、“人民幣升值保護機制,每半年觀察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變化,根據人民幣升幅最高派發4%的投資收益。”、“連動資産配置策略,每天動態檢視調節投資資産與固定收益資産的配置,最高可以作2倍的杠桿投資,同時達至保本和理想資産配置的效果。” 但是如今在駱先生事件發生之後,東亞銀行相關部門卻表示,“市場極其不好的情況下投資資産配置可以低至0,比例小于30%就沒有人民幣升值補償。”

  1萬美元3年變成4800美元

  2007年9月,聽信東亞銀行銷售人員“30%固定年收益”的宣傳,大連消費者于女士拿出丈夫出國務工掙的1萬美元購買了該行的“利財通1”理財産品。然而,這款原本宣稱兩三個月就能達到預期收益率,從而結束運作的理財産品,卻一直拖到2010年10月到期。經過東亞銀行3年的專家理財,于女士投入的1萬美元橫遭腰斬,僅余本金4800美元。“利財通1”由東亞銀行于2007年9月10日至9月27日在全國發售,這款結構性QDII産品與復星國際、大唐發電、中國人壽、招商銀行等4隻一籃子港股表現掛鉤。當時,東亞銀行促銷“利財通”1期的口號是:捕捉中國經濟起飛及北水南流的投資契機,緊跟“港股直通車”熱潮,首月保證30%固定收益,有機會縮短投資期至2個月,可賺取年收益率15%紅利收益。然而,這裡的“固定收益”字樣並不意味著“利財通1”是保本産品,該産品在2008年年底,更是巨虧約90%,堪稱史上最差。

  層出不窮的東亞銀行“坑爹”遭遇

  2008年12月,楊家輝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東亞銀行未盡風險提示義務,將非保本産品“基匯寶”宣傳為固定收益類産品,導致其本金虧損。楊家輝在法庭舉證説,東亞銀行並沒有進行客戶適合度評估,所有的選項都是由東亞銀行在2007年6月21日私自填寫的。委託協議書也只看到了最後的兩頁,前面所有的條款,銀行業務人員並沒有進行解釋,各種空白選項也是由銀行工作人員根據銀行的意思填寫的。而且他是在6月19日簽訂的協議,銀行出具的卻是6月21日的協議。楊家輝認為,東亞銀行既沒有進行風險提示,也沒有進行正確的適合度評估,而且沒有向其提供任何理財計劃明細記錄。所以,由此産生的虧損應該由被告東亞銀行承擔。

  2009年4月,北京朱女士和王先生訴東亞銀行“利財通”理財案在北京東城法院合併審理,原告稱銀行方面不僅在宣傳上用“固定收益”誤導客戶,還在客戶提出止損後不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損失,存在明顯的過錯。同一年,上海市民周宏義也選擇法律維權。周宏義提供的法庭材料顯示,他簽署相關購買協議的日期是2007年9月11日,而需要提前做的風險測試和“客戶適合度評估表”,卻在9月20日才正式簽署。同時,另外一個重要的文件“條款與章則”理應在簽委託協議的時候給消費者,可這個關於産品的重要文件,周宏義卻是在訴訟開始後才看到。

  東亞銀行頻現“巨虧”分析

  天災

  東亞銀行首先是受網點開設和業務開展等多重限制,不得不將對私業務客戶群鎖定高凈值客戶,主推比較擅長的外匯、境外投資等産品類型。2008年至今,國際市場一直波動不斷,與此對應,其理財産品出現波動也就不難理解。從這個角度説,金融危機發生可謂是“天災”。

  人禍

  東亞銀行在理財産品銷售的過程中不夠謹慎。理財經理在做理財服務時沒有通過錄音等多種方式充分了解客戶能夠承受多少損失,沒有通過風險評估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確保客戶完全了解産品的詳細資訊並有足夠的與該産品匹配的風險承受能力。此外,銀行員工沒有在銷售給客戶前先從自身的角度考慮,避免理財産品銷售過程中往往被忽視的“人為”因素帶來的風險。對於銀行來説,高端理財未來的發展方向應該是為客戶提供完整的理財規劃,再通過合理配置等手段使客戶的財富獲得健康穩健的增長。

  同時,歷次“血的教訓”也提醒我們投資者教育問題不能忽略。對於投資者來説,首先要明確“理財不等於投資”這一理念。實際上,理財包括了如何讓財富增長,如何保住財富,如何獲得穩定回報,且收益與風險永遠相伴。正確的理財目標應該是通過制定和實施合理的理財計劃,並利用各種適合的理財工具,為自己和家庭的將來做比較全面的財務安排,通過對財富的合理配置、安全保障和穩健增長,幫助自己達成人生目標。事實證明,盲目聽信客戶經理片面之詞、未仔細閱讀理財産品説明書和合同的投資者最終嘗到了苦果。投資者在簽合同之前應看清楚合同條款,看不懂的地方請客戶經理解釋,客戶經理如果有誤導銷售的情況應該當場錄音保留證據。(新華網綜合報道 張元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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