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試點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

2013-01-05 13:3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王偉

  中新網1月5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日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了《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

  《通知》明確了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方式。試點地區法院採用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後委託調解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高效、低成本的解決糾紛。

  《通知》確立了保險糾紛調解協議效力的司法確認程式。保險糾紛當事人經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可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

  《通知》對試點地區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人民法院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保險監管機構應加強對保險行業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監督其規範運作;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處理矛盾糾紛,敦促其積極履行調解協議。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保險行業調解組織的建設和運作管理,明確調解組織經費來源;完善調解工作制度和程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試點地區法院可建立保險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冊,引導當事人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解決糾紛;有條件的法院可設立保險糾紛調解室。

  《通知》確定在31個保監局轄區開展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工作試點,其中北京、上海、江蘇、江西、重慶、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和廈門等保監局全轄區列為試點地區,其他21個保監局轄區選取1-2個城市作為試點地區。(中新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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