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銀行渠道唱獨角戲的局面將一去不復返。證監會20日發佈《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擬引入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等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為保證保險機構具備較強的經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暫行規定對保險公司設定了“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持續從事保險業務5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最近3年連續盈利”等要求,對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設定了“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的要求。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基金銷售市場已形成以商業銀行銷售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銷售為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為進一步拓寬基金銷售渠道,鼓勵更多類型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擬引入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等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