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光大立案調查 系統缺陷兩秒花掉72.7億

2013-08-19 09:28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林天泉

  兩秒鐘,可以花掉多少錢?72.7億元。這個數字不是誇張,更不是童話。昨日下午,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8月16日光大證券交易異常的應急處置和初步核查情況顯示,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因設計缺陷,導致生成巨量市價委託訂單,直接發送至上交所,實際成交72.7億元。

  而光大證券在昨日同一時間發佈公告顯示,巨量訂單在僅僅2秒鐘之內發出。中國證監會表示,決定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

  短短2秒生成26082筆訂單

  據證監會通報,8月16日11時5分左右,上證綜指突漲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等權重股均觸及漲停。這正是連日來被股民戲稱為“烏龍指”的驚魂一刻。

  這一事件究竟如何發生?證監會經核查後發現,上交所各交易和技術系統均運作正常。但是,隨後證監會發現,主要買入方為光大證券自營賬戶,上交所立即向光大證券電話問詢,並與上海證監局共同派人趕赴光大證券進行核查。

  經證監會初步核查,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包含訂單生成系統和訂單執行系統兩個部分,存在程式調用錯誤、額度控制失效等設計缺陷,並被連鎖觸發,導致生成巨量市價委託訂單,直接發送至上交所,累計申報買入234億元,實際成交72.7億元。

  即便已經相隔兩天,但在光大證券昨日發出的公告中,仍然可以感受到那一刻的驚心動魄。

  “公司策略投資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統出現了問題,該系統包含訂單生成系統和訂單執行系統兩個部分。”光大證券的公告中表示,訂單執行系統針對高頻交易在市價委託時,對可用資金額度未能進行有效校驗控制,而訂單生成系統存在的缺陷,導致特定情況下生成預期外的訂單。所以,8月16日,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按計劃開展ETF套利交易後,由於訂單生成系統存在的缺陷,導致在11時05分08秒之後的2秒內,瞬間生成26082筆預期外的市價委託訂單,並被直接發送至交易所。

  將證監會和光大證券的公告聯繫起來可以發現,這次實際成交額高達72.7億元的“烏龍指”事件,在僅僅2秒內已經發生,且無力挽回。證監會方面明確表示,依據有關法規,8月16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夠順利交收,整個結算體系運作正常。

  光大當日損失約1.94億元

  驚魂一刻之後,光大證券需要面對的不僅僅是監管部門的調查,還有自家後院的一片狼藉。

  “由於8月16日當天增加72.7億元股票持倉,為最大限度減少風險暴露和可能的損失,公司決定降低持倉量,但當天買入的股票只能在T+1日實現賣出。”公告顯示,光大證券決定做如下處置:對上午發生的事件所形成的過大風險敞口,儘量申購成ETF直接賣出;對於因ETF市場流動性不足而不能通過申購ETF賣出的持倉部分,逐步使用股指期貨賣出合約做全額對衝。

  8月16日下午開盤後,光大證券開始緊急自救。其策略投資部開始通過將已買入的股票申購成50ETF以及180ETF在二級市場上賣出,同時,逐步賣出股指期貨IF1309、IF1312空頭合約,以對衝當天上午買入股票的風險。全天用於對衝而新增的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總計為7130張。

  證監會方面昨日也透露,光大證券在8月16日當天將18.5億元股票轉化為ETF賣出,並賣空7130手股指期貨合約。

  此次烏龍事件,對光大證券造成了巨大影響,按照8月16日的收盤價,上述交易的當日盯市損失約為1.94億元,其對公司造成的最終損失以及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程度,還可能隨著市場情況發生變化。

  而本次事件導致8月16日光大證券“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凈資本”指標超過了100%的監管紅線,可能因此事件面臨監管部門的警示或處罰,從而可能影響光大證券業務拓展和經營業績。光大證券昨日在公告中稱,已通過自有資金、變現部分證券類資産等措施,保證交易正常清算交收。

  核查中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

  事件已過去兩天,但“烏龍指”帶來的余波未平。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但光大證券該項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資訊系統管理問題較多。上海證監局已決定先行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暫停相關業務,責成公司整改,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同時,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嚴肅處理,及時向社會公佈。

  “此次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的首例,是一起極端個別事件,但暴露出的問題足以引起整個證券期貨行業的高度警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指出,當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本充足,流動性充沛,風控合規體系健全,業務運營規範穩健。但是行業必須以此為鑒,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堅決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證監會同時表示,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一線監管,確保市場安全有效規範運作,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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