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稱法律依據缺乏 光大證券賠償範圍難劃定

2013-08-19 09:25     來源:中國證劵報     編輯:林天泉

  光大證券是否有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之嫌?投資者是否能就此提起訴訟?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夥人宣偉華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對於光大證券賣出股指期貨空單以對衝風險的行為,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款中找不到可以直接追究光大證券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至於光大證券大額購入權重股的行為,不適用《證券法》上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據,目前沒有可直接利用的索賠法律依據。

  記者:光大證券為了對衝風險賣出大量股指期貨空單,這是否是通過內幕交易減少錯單損失?

  宣偉華:《證券法》未定義期貨內幕交易、內幕資訊以及知情人,因為這屬於《期貨法》立法範疇。目前《期貨法》尚在醞釀中,期貨市場最高層級的法律是國務院1999年6月2日發佈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2007年修訂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內幕資訊”的列舉式定義停留在“單市場”意義上,立法時不會想到股市波動傳導到期市後轉眼間可能形成期貨內幕資訊的情形。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款中找不到可以直接追究光大證券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因此,光大證券大單買入權重股將會推高股指,在外界尚不知情的情況下賣空期指,這種行為算不算“期貨內幕交易”,從法律層面還缺乏判定依據。

  另一方面,光大證券大單買入權重股並非主觀意願,以股指期貨對衝自己的損失是一種自救行為,這有別於通常在股票市場上的內幕交易。但光大的自救行為符合“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資訊從事期貨交易”這一特徵。因此,光大“大額購入權重股會推高股指”這一客觀判斷(也是事實)是否屬於“期貨交易的內幕資訊”將是本事件的爭議焦點。光大在本事件中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與上述焦點息息相關。

  記者:光大證券的錯誤操作導致市場劇烈波動,是否會使光大證券承擔民事責任?

  宣偉華:民事責任是造成投資者斬倉、平倉損失所需要承擔的後果。在法律適用方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沒有像《證券法》那樣直接規定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條例》只規定了行政法律責任。因此,即使根據《條例》光大被認定為實施了“期貨內幕交易”,期貨投資者也無法以《條例》為依據向光大要求賠償。期貨投資者原則上適用“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和《合同法》。

  投資者存在多種起訴理由,被告可能是光大證券,也可能是期貨公司。首先,投資者因斬倉産生損失,以“侵權”為由起訴光大證券;其次,投資者被強行平倉産生損失,以期貨公司為被告提起“違約”訴訟;再次,投資者因爆倉産生損失,以“侵權”為由起訴光大證券。

  記者:光大證券在股票市場上的行為是否有操縱市場嫌疑?

  宣偉華:光大大額購入權重股的行為,不屬於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不屬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不屬於資訊誤導,也不屬於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不適用《證券法》上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據。目前沒有可直接利用的索賠法律依據。光大證券的資訊披露也較為及時,很難認定為“不及時披露”。披露內容也較為得當,很難認定為披露不徹底。假如有糾紛,投資者將應適用“侵權責任法”,投資者必須證明其損失與光大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這其中有很多難以認定的地方。首先,“烏龍”大單買入權重股,投資者跟風被套。股市下跌,投資者跟風産生的損失與光大烏龍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難定。其次,光大事後因拋售ETF標的股引起個股下跌,投資者産生虧損。拋售個股未必導致該股股價下跌,也可能大盤本身下跌所致,因果關係難定。再次,持有光大證券股票的投資者,因光大出事,導致光大股價下跌,産生損失。因上市公司、公司高管等本身原因,導致股價下跌,投資者踩到“地雷”,國內並未見有賠償案例,屬於股市固有的風險。

  總體上,因為拋售時間、拋售數量、價格、大盤本身、境內境外市場等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想要劃定一個賠償範圍(投資者範圍和投資者損失範圍)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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